公权须止步于公民权利之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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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3月11日 09:15 新京报 | |||||||||
全国人大代表陈旭认为,城市存在大量流动人口,诱发犯罪高发,加强社会管理应该赋予警察随时查验公民身份证的权力。(3月10日《新京报》) 且不论陈代表的议案有多少合理性,仅从假定的角度,我们也必须意识到,一旦警察有权随时检查身份证,我们必将面临一系列难题。
比如,是否需要重新立法,规定所有人必须随身携带身份证?这一难题的另一个层面是,我们如何来保证所有人随身携带身份证?如果忘记随身携带或因其他原因遗失,是否意味着“三无人员”再次出现? 另外,随着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推行,它已经成为公民社会保障号码的载体,必将被加入个人诚信记录等信息。那么,面对警察随时可能的检查,公民有理由担心,自己的私密信息会不会被泄露? 显然,能否解决这些难题,是在赋予警察随时检查身份证的权力前必须考虑的事情。否则,就可能对公民权利造成侵害。不可否认的是,在任何社会,公民权利与社会控制的矛盾都不同程度的存在。但如果社会控制的目的是通过侵害公民权利来达成的,这样的公共管理不可能是一种善治。 在美国,政府有权通过法律管理社会,但在个人没有充足理由被认为是犯罪时,政府无权干涉个人自由。 政府甚至无权以管理社会为名颁发居民或公民身份证。 如此一来,在需要个人身份证件的场合,如在飞机场登机或购买武器等,惟一可用的证件便是个人的驾驶执照,因为驾照是惟一在警方登记的正式文件。 我国的居民身份证更大意义上是一种权利凭证,在公民权利与社会控制之间,应当对公民个人的自由权利保持足够的敬畏。我们应该意识到,任何一种公权的行使,必须止步于公民权利之前。这是公权行使以及公共管理合法存在的前提与基础。 □杨耕身(湖南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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