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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死模拟车祸现场谁之哀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3月10日 10:55 红网

  周艾萍,一位年过半百的母亲,在风华正茂的女儿遭遇车祸惨死、交警部门作出不合理的责任认定后,为证实女儿无责,她包下专车,含着泪水,以自己和儿子的生命为试验品来还原事发时的那一幕!最终,去年5月30日,省公安厅发布复核结论:撤销原结论,改认定驾驶员桂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死者沈晏蝉不负责任。这位坚强的母亲这时才流下宽慰的热泪。(《青年时报》3月9日)

  笔者首先要为这位伟大的母亲深深地鞠上一躬,因为她是一位可歌可泣的母亲,包括他的儿子也是值得我们尊敬的。但是对他们这样那自己的生命“冒死模拟车祸现场”,笔者却不是非常的赞同。或许有人要说对交警部门作出不合理的责任认定,就没有其他途径可以解决吗?

  有!首先提起行政复议即申请“重新认定”。按照法律规定复议机关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上级机关,但交警部门有其特殊性,一般来讲作出责任认定的是交警支队的“事故科”而负责复议的是“法制科”却不是上级机关。复议决定如果维持的话以事故科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若变更后你同样认为不公平的话以法制科为被告。而据笔者了解这样的案件在现实中的胜诉是微乎其微的!而且这样的官司耗时是可怕的! 事实上在周艾萍向省公安厅交巡警总队(现改名为省交管局)申请重新认定,最初得到的答复也是维持原认定意见。

  或许正是给基于这样一个现实,让这位年过半百的母亲选择了以自己和儿子的生命为试验品来还原事发时的那一幕,来还女儿一个清白。 这从一个侧面也反映了我国在法律维权上普遍存在举证难。因为根据我国现有法律规定,在举证上实施的是谁主张谁举证。但是在实际中,类似这样的交通事故,原告大多是弱者,在专业知识方面处于劣势,在举证能力上也处于相对弱势地位,很难承担举证责任,所以在面对“交警部门作出不合理”后,一些受害者或受害者家属则由于维权成本太高赔偿太少而被迫放弃自己的权益。

  我们可以想象如果周艾萍放弃了举证的权利(由于交警部门与省交管局都做出了相同的责任认定),那么我们完全有理由相信周艾萍将迎来的是一次不公正的判决,但由于她的坚持,她用自己与儿子的生命的坚持,换来了对女儿事故公正的责任认定。

  然而笔者在想,这样举证得来的责任认定,其代价是不是有一点大呢?如果说周艾萍的实验失败了,那么被周艾萍请来的司机又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呢?作为周艾萍的儿子又会做何想呢?我们在感叹母爱的伟大时,不能忽略她的行为是带有极大的侥幸心理的。为此笔者认为,这样一例当事人“冒死模拟车祸现场”,提醒我们类似这种责任认定我们需要有一个相对独立的部门,他们具有一定的专业知识,同时与当事人双方没有任何厉害冲突。否则,这样的侥幸可能会带来更多的不幸!

  (稿源:红网)

  (作者:蒋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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