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监督私房钱是因噎废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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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3月10日 10:22 中华工商时报 | |||||||||
苏子川/文 据民盟中央调查,49.56%的女性认为应将重要的夫妻共同财产登记在双方的名下,36.88%的女性认为应以多种形式保障妻子对丈夫各种收入的知情权。为此,民盟中央提案建议修改《妇女权益保障法》保障妻子对丈夫的各种收入有知情权。
———《信息时报》 对这个建议,笔者持有不同异议。这种打着维护妇女权益的旗帜,来保障妻子监督老公私房钱的权利,只能是看上去很美。这种做法,本身也有悖于我国现行的《婚姻法》关于婚姻家庭财产规定的法理精神。更重要的是,它容易有损于夫妻之间感情的良性发展,造成对男性公民的合法权益伤害,产生特定的负面效应。 其实,用立法形式来保障妻子监督老公私房钱的权利,本身就根本不具备法律的普适性。显然,这样的做法,其着眼点就是针对婚姻关系中女性相对处于经济弱势的一面,其适用性也仅在于那些双方收入严重不平衡的家庭,可见,这根本不符合法律的普适性。 按照我国《婚姻法》的精神,夫妻之间人身关系是起决定作用,财产关系则处于从属地位,是不能脱离人身关系而独立存在的。现在,给妻子翻丈夫钱包的权利,也就相应地规定了丈夫有义务配合妻子调查自己的收入和财产状况的义务。婚姻家庭的财产关系也不具有等价有偿性质。这种做法,就是完全把婚姻关系双方的财产关系置于人身关系之前,有悖于法理精神。 作为婚姻中的男女双方,应该是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经济关系从本质上讲不属于这种人身关系的内容。试想,妻子翻丈夫钱包,有了法律的保护,丈夫们的小金库是可以彻底宣告“破产”了。但是,这样的做法,离良性引导夫妻之间感情,显然还有相当大的距离。如果处理不当,很容易加剧了感情的分化,甚至造成家庭的解体,这就有违婚姻关系的本质了。 我们必须承认,当前,法律已经赋予了男女在社会经济、文化、教育等各个领域平等的发展权。当前,部分女性在家庭经济占有上,较男性来说,可能处于相对弱势地位,这里面有很多复杂的原因。也许有的女性是因为遭受到来自社会和家庭的歧视或不公正的待遇,才在经济上处于“弱势地位”的,但这只能说明,她们未能利用好现有的相关法律武器,实现自我发展和自我保护。 我想补充一下的是,当前社会上还存在着一些女人以结婚的名义合法占有男方的钱财现象,如果立法保障妻子监督老公私房钱的权利,则更容易给这种人以可乘之机,这实质上侵害了婚姻主体中另一方的合法权益。社会在不断发展和进步,婚姻制度也在面临着更多的新的课题和新的挑战,但不论如何,合理完善的婚姻家庭法律制度不能违背婚姻的本质,不能不符合我国的民情国情,更不能有悖于现行的相关法律制度。而且,维系良性的婚姻关系,也绝不能仅仅依靠“法律武器”,所以,我反对立法保障妻子监督老公私房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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