歧视现象仍在 怀孕女工须自动离职是何道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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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3月09日 14:58 红网 | |||||||||
“三八妇女节”这天,可家住铁西区的女工李敏(化名)却觉得这个节过得挺委屈。她不仅因为怀孕被逼离职,而且自从李敏休产假,沈阳阿斯创矿业有限公司不但一分钱的工资和津贴都不曾付给她,甚至她上班后的半个多月也未获酬劳。(3月8日《辽沈晚报》)。 在妇女权益日益受到重视的今天,在广大妇女庆祝自己的节日里,在妇女权益保护问题受到“两会”代表委员高度关注的大环境下,沈阳阿斯创矿业有限公司仍然演奏出如此
尽管妇女权益保护问题受到高度重视,但在社会生活中,对妇女仍有许多不平等和歧视存在。一个不容忽视的事实是,许多用人单位在招聘女职员时往往有许多附带条件,其中最“性别分明”的一点就是女职员在一定期间内不得怀孕,就是怀孕也要排队,一些企业甚至规定怀孕就得离职。理由是生育子女而离岗、抚养孩子影响企业工作的连续性,增加了单位的成本支出。有些公司虽未做硬性规定,但一旦生育离岗,升职、加薪都将受到极大影响,使得大部分女职员被迫将生育计划一拖再拖。 应当说,重要岗位女职员的怀孕离岗的确有可能造成一定时期内工作的混乱,给用人单位的正常运转带来不便。但是用人单位在追求最大化利益的同时,也承担着提供就业岗位、缓解就业压力的社会责任,不能因女性生理方面的因素而“另眼相看”。 每个单位都有女员工,即将成为母亲的女性是伟大的。企业虽然有用工自主权,但是必须在合乎法律的前提之下。以生育为由强迫女员工离职违反了妇女权益保护法;而劳动法中也明文规定,用人单位无权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辞退女职工或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要求签署此类协议,女职员可以向劳动保障部门反映,大胆地拿起法律武器,最大限度地保证自己的合法权益。 (稿源:红网) (作者:艾模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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