豪赌官员犯事究竟谁该担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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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3月09日 11:34 中国新闻网 | |||||||||
近期媒体关于“官员豪赌”的新闻不绝于耳,如:重庆川东汽车油箱厂厂长王璋在担任厂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单位借款1200余万元赴澳门、缅甸等地豪赌一空。(《南方都市报》2005年2月21日报道)湖南郴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原主任李树彪从1999年9月8日到2004年1月15日,骗取公积金贷款和银行贷款共计44笔,涉案金额高达1.2亿元,豪赌输掉8000多万(《第一财经日报》2005年2月28日报道)因挪用巨额公款出境赌博而被捕的延边州交通运输管理处原处长蔡豪文从2004年1月至11月,曾经先后24次私自出入邻国豪赌输掉351万
几位官员“豪赌”已成事实,但我们不禁要问:豪赌的官员犯事究竟谁担责?应该说,他们的下场是咎由自取;再问下去:这个干部当“一把手”是谁来任命的?又是谁来监督的?这样一问就清楚了;把咱老百姓这么多的钞票大把大把地赌输掉,就靠赌徒一个人担责就行了吗?显然是不可能的! 就拿上述三人中数额最小的赌徒蔡豪文来说,一个普通公务员,一年时间因私出境24次,而主管部门均不知晓,能说是正常的吗?不!是因为没有规范性文件约束吗?也不!早在2003年,为了规范国家工作人员的出入境管理,有关部门已下发了《关于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管理的暂行规定》,明确了在因私出境问题上应履行登记备案程序的主体。 同时要求,“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应按照组织、人事管理权限履行审批手续”,“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和公安机关在因私事出国(境)管理工作中,应建立有效的联系机制,制定责任制和保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暂行规定》不是说得很清楚吗?李树彪案也是如此,国务院颁布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挪用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得向他人提供担保,可为什么李树彪能够动用公积金,并拿去贷款赌博? 答案不言自明:光有规定是不行的,还要有人去抓落实。这几个“豪赌官员”都是单位或部门的“一把手”,谁能去抓落实?我看,就是他们的上一级机关和其主要负责人。 何以如此?按照我们生活中的逻辑推断,孩子惹祸,家长担责;同理,下级犯事,上级也要担责,虽然上下级之间不存在象家长与子女之间那样的关系,但下级服从上级,一级管理一级却是国人的固有体制。 然而,长期以来,一些领导干部做的是“太平官”,靠的是“铁交椅”,只有特权,没有风险。我们不是能经常见到这样的现象吗:下面出现问题和发生事故以后,总是上级批给下级,一级批一级。比如,市里批县里,县里批乡里,乡里抓当事人,问题最后落到当事人身上;而乡里、县里、市里,都没有责任,即使用有责任,也顶多落个“领导不力”或“负有领导责任”轻描淡写的检讨罢了。 同理,在干部任用和监督、管理工作中也是如此,没有看到因下级犯事而让上级主管机关主要负责人丢“乌纱帽”的。这种不加追究、不问责任机制,是“豪赌官员”之所以能够乐此“豪赌”不彼的重要原因之一。 亡羊补牢,犹未晚矣。干任何事情,光有制度和规定是万万不行的,必须要有硬靠硬的“担责”,丢“乌纱帽”,才能补好“牢”的! 【来源:光明网;作者:王方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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