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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妇女权益光有立法还不够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3月08日 13:02 人民网-江南时报

  -彭兴庭

  “弱者,你的名字是女人”,莎士比亚的这句名言似乎也昭示出几千年妇女的多舛命运。如今虽然已经到了男女平等的文明时代,然而,在此次全国政协会议上,民盟中央在提交的一份党派提案中建议修改《妇女权益保障法》,注意家庭暴力呈现的一些新特点,如“冷暴力”、“精神虐待”等,同时还建议,我国相关法律应适当保障部分“二奶”的财产
权。(《北京青年报》3月7日)

  《妇女权益保障法》1992年颁布实施至今,已经有13年的时间。在这13年里,社会和经济取得了长足的发展,近年来也出现了许多新现象和新问题,如:就业中的性别歧视问题,家庭暴力如何界定的问题,以及夫妻共同财产、“二奶”财产是否应该得到保障或该怎么保障等。这些新情况和新问题都要求我们重新审视我们的《妇女权益保障法》。

  就拿家庭暴力这个社会的普遍问题来说吧,全国妇联有一项调查显示,中国2.7亿个家庭中约有30%的家庭存在家庭暴力倾向,有16%的女性承认曾受过配偶的暴力侵犯。可是,就是这么一个社会的普遍问题,却缺乏法律的有力关注。在离婚诉讼中,有家庭暴力倾向的占70%以上,可是,一诉讼到法院往往都变成了“性格不合”。是法官不愿伸张正义吗?当然不是,法官注重的是伤害后果和证据。而我国现有法律、法规对家庭暴力的关注显然不够,取证难使得大多数家庭暴力变成了“性格不合”。此外,长期以来的“夫权”思想、“家丑不可外扬”的理念,以及“清官难断家务事”的传统观念也在很大程度上助长了家庭暴力的嚣张气焰。

  妇女的权益保障其实也是一个国际性的问题。《联合国宪章》将尊重妇女人权作为联合国乃至国际社会应当遵守的国际法义务,它强调“不分性别,男女平等”,奠定了妇女权益国际法保护的思想基础和法律基础。此后的《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也号召各国政府承认妇女在传统个人或家庭内部和外部的权利。而且,该条约特别声明:“政府方面将采取一切适当措施来消除在有关婚姻和家庭事务中对妇女的歧视。”

  然而,如何“维护妇女合法权益”却是一个令人困惑的命题。著名社会学家金一虹认为这个命题本身就内含矛盾。我们应该保护妇女生存层面上的还是发展层面上的权益?是按照妇女自己的需求(比如无论如何也要“保全名分”),还是考虑到她的长远利益?妇女本身也是分层的,我们要保护的对象,是在经济上和精神上都相对独立的妇女,还是相对处于弱势,在经济上和精神上依赖于男性的妇女?不同发展层次的妇女有不同的需要,没有办法制订一条法律可以使利益需求不同的人“皆大欢喜”。正因为这种法律的局限性和内部冲突,笔者以为,我们不能只把眼光囿于单纯的法律范畴,“保障妇女的权益”需要法律与社会资源的双重整合。

  心理学研究指出,每个人都有与他人建立有效且正向关系的需求。在一个有压力的情境之下,关心、照顾与亲密的互动关系,本身就是一种“支持”。其实家庭暴力中很多受虐妇女不脱离受虐关系的主要原因就是缺乏有效的社会支持。当妇女的权益受到损害时,这种社会支持如果能够以法律作为后盾,就可以形成一种有效的支持性社会环境。整合社会法律、机制、舆论、道德等各方面的资源,从司法、社区、单位到家庭编织一个严密维护妇女权益之网,将是一个保障妇女权益的重要干预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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