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消息,上海市虹口区区长程光突然辞官,出任印尼大财团三林集团中国区总裁。消息一出,如巨石入潭,掀起政商二界轩然大波。对此程光本人婉拒了相关采访,但上海有关部门通过市政府新闻办转达了他们的意见:程光的离职任职程序都是合规的,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重庆晨报》2月27日)。读完报道,笔者觉得上海有关部门对此还应有进一步的解释为好。
因为正如上述报道所涉及的,这次程光的离职下海行为,从现有的《国家公务员管理条例》与中共中央政治局《关于党政领导干部辞职从事经营活动有关问题的意见》中都有明确的规定,特别是后一文件有“三年二不准”的禁止性规定。因而在此情况下,按社会公众的一般理解,这次程光从区长任上辞职直接担任外资集团的中国区总裁,显然似乎与中央的相关规定不相符合,而上海有关部门对此虽也有程光的离职任职是合规的意见,但由于这个“意见”与中央“三年二不准”规定有着明显冲突,再加上海有关部门自身是作出上述决定的部门与由于这些部门身份与立场的差别存在,所以在社会效果上,上海有关部门的这个“合规”意见,似乎一时也难以让社会公众解去心中的疑惑。
其实正像人们所了解的,按现有的政府官员管理体制,国有企业与政府官员之间并没有明确的界限存在,二者之间的调动也时有所见。可问题的关键是,这次程光的离职任职之所以会引起政商二界的“轩然大波”,固然其中有着一定的“违规”疑惑,但更重要的是,社会公众对此还有着一些法定程序上的疑问:比如如此级别的官员离职是否还应履行有关的人大程序?还有,怎样防止如此高官下海后的可能出现的“权商”结合?应该说,这些问题都是社会公众所关心,同时也是上海有关部门应该有义务及时向公众公开的问题。但由于上海有关部门在此问题上虽有了“意见”,可因这个“意见”与公众的需求相比还尚不全面,所以人们在自然而然之下也有了如此的疑问。
所以笔者认为,这次上海之所以会出现上述的区长离职任职风波,人们所针对的并非是程光个人,而是出于一种对公正制度的期望与关心。因而在此前提下,上海有关部门应该在有关制度安排和信息公开方面,有必要作出一个足以能使社会公众信服的结论。想这不仅对程光下海,也不仅对上海,其实对其他官员,对其它地方的类似问题都有着相当的社会公正含义。
(稿源:红网)
(作者:周义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