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良,年愈古稀,陕西潼关县太要镇老虎城村人。这个靠做豆腐致富、喜欢舞文弄墨的老人之所以成为新闻人物,是因为以狂热的态度帮周围的人打官司,但分文不取。他通过帮人打官司,把许多上访事件引入了法治轨道。但是该县党政机关及司法界的一些官员却认为,高良“不懂法”,是潼关县“不安定的重要因素”。而相关的专家的说法是,“高良现象”在不发达地区比较普遍。(《瞭望东方周刊》2005年2月23日 )
正如西安市十佳律师王洪所说,“高良现象”最重要的不是在于谁对谁错,而是在于这种现象产生的社会政治文化环境。只有在弄清楚产生这种现象的土壤的基础上,才能对它作出公允的评判。而在我看来,是一些不发达地区基层群众权利救济渠道的不畅通成就了高良们。
通常,当自身的合法利益受到侵害时,受害者可供选择的权利救济渠道是很多的,比如上访,找领导批示;比如寻求舆论关注,用舆论压力使自己受损的利益得到补偿;比如找律师,到法院提起诉讼。但是最后群众却喜欢找根本没有律师资格的高良们来解决呢?这说明一个问题,即前述的诸多寻求权利救济的渠道不够畅通。
通过司法渠道解决,在法制健全社会这是利益受损者通常选择的一个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方式。但是,司法不够独立、司法腐败及由此导致的司法救济渠道的高成本,使群众特别是不够富裕的群众对司法救济望而却步。2004年9月1日《法制晚报》报道,一民工在施工时摔伤,法院判决被告建筑公司和包工头赔偿3.7万元。但是扣除需要承担的一、二审诉讼费1.8万多元和医疗费、律师代理费后,留下七级伤残的该民工已所剩无几。对于还不富裕的农民来说,像这样成百上千的诉讼费显然是一笔不菲的甚至是奢侈的花消。况且,一旦诉诸法律途径,不同的案件说不定还要加付不同的相关费用。据瞭望新闻周刊报道,2002年南京某村村民怀疑村里的化学厂毒死了百亩蔬菜,有意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然而,当他们到检测机关一咨询,一棵小菜的鉴定费用高达2万元,几种蔬菜就要10多万。报道用极富感情意味的语句报道说“一辈子没挣过这么多钱的老农们顿时傻了眼”。
除了高额诉讼费用本身令利益受损的民众无法负担外,司法救济的高成本还体现在诉讼收益的不确定性。当然,这种收益的不确定性的高成本很大程度上是缘于司法公正难以得到切实的保障的影响。在美国打官司成本高,这是众所周知的。但是同样为人们所熟知的是美国人普遍的诉讼意识,遇到各种大小麻烦和纠纷,他们首先想到的就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个中的原因在于,在美国由于有成熟的制度和法律保障,只要是有理有据,正义的一方基本上总是能够获得胜诉。而于之相异的是,由于诸多原因国内司法部门很大程度上异化成了政府的一个职能部门,独立公正的司法在各种因素的作用下很难得到完全落实。再加上司法过程缺乏监督、一些司法部门人员的官僚意识等,即便是公理在手也不一定真的就能够讨回公道。而在这种不规范的土壤中生长出来的对告状者的打击报复更是增加了司法救济的风险。
手握正义和公理的一方不一定打得起官司,打了官司,也不一定能赢,赢了官司也不一定划得来。更何况除了金钱外,普通老百姓的时间、精力、法律知识相对比较欠缺。所以,在这种司法救济不够畅通的情况下。老百姓要么选择忍,要么选择比司法救济成本更低但效果收益也可能更低的上访等行政救济。
出了问题首先选择的是同行政部门交涉,这是很多底层群众的下意识选择,这种集体无意识的行为应该跟一直以来行政在在社会生活中占主导地位有关。在古代县令总是集行政、司法等诸多大权于一身,县衙的职能基本涵盖了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即便是废止了封建制度以后,行政独大的态势也长期存在。加之不少贫穷的地方,普通百姓的法律意识普遍淡薄,找政府部门上访反映问题,希望政府部门能够秉公解决就成了多数利益受损者寻求公正的渠道。但是上访可堪此重任吗?去年11月份《南方周末》的一篇报道中提到:调查显示,实际上通过上访解决的问题只有千分之二。这个数据本身就说明上访这条渠道不够畅通,解决问题的效果不够理想。行政救济的渠道当然不只有信访这种方式,还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这些行政救济渠道或许在城市生活的人或多或少有所了解,但对于信息闭塞而识字率不高的农民来说或许闻所未闻了。
除此之外,希望通过领导批示或者舆论关注的形式来获得问题的解决,显然也不是理想的渠道。因为想通过这种渠道解决的前提条件是必须问题本身具有轰动性或者广泛关注性,而这在多数情况下是要付出很大的代价的。比如,近年来不少民工必须以跳楼相威胁引起媒体和领导的注意才能拿回自己所应得的报酬的。更何况,领导或者舆论的关注这本身就是非法定的救济方式。如果民众寄权利救济的希望于此,这显然是不正常的,而且对民主法制社会的建设显然也是极其危险的。
2004年8月4日中新社的一篇报道显示:全国人大的信访内容中,来信中约34%、来访中约75%属涉法问题。涉法问题就应该通过法律解决。但是,正如前已分析,司法救济的高成本导致这条权利救济渠道的不够畅通。而正是这个时候,恰恰是高良们施展自己才能的空间。个人认为,高良受欢迎的原因正是在于他的出现并免费提供法律援助的行为降低了司法救济的渠道的成本。从这个意义上看,尽管高良没有受过系统的法律教育,某些行为也存在可圈可点之处,但是对于缺乏法律知识和经济实力底层群众来说,高良是有充足的存在的理由和存在的价值的。
当然,正如不能寄希望于领导和舆论的关注一样,对高良寄于厚望也是危险的。因为目前出现大量的上访现象的根源来自于一些基层行政机关、政法机关工作失职、失误和错误,加强依法行政和提高司法救济的效能才是根本的解决之道。但是,至少在目前短期无法改变的权利救济渠道不够畅通的社会现实下,高良的行为及其存在的意义是值得肯定的。
(稿源:红网)
(作者:吴振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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