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死刑犯“死个明白”。不是说让他明白自己为什么死,他当然知道自己为什么死,他触犯了法律,他当然明白。而是说让他明白自己可以怎么死,为什么这么死,让他明白,这是依据什么法律。
据《沈阳晚报》2月23日报道,身背6条人命、被公安部督办的“串联34号”系列杀人碎尸案的凶手赵德成,2月22日在沈阳中法受审时,对所犯罪行供认不讳。庭审结束前,他
向法官申请安乐死。
按照百姓的道德观念和爱憎情感,一个杀人犯,而且是一个身背6条人命的凶徒,死上一千次也难解心头之恨。用老话讲,即使“千刀万剐”也不为过。可是,罪犯也是人,也有法律赋予的权利。他是否该死,应该怎么死,都应该有法律的明确规定。他没有请求不死,因为他知道在法律上他该死,他求也没有用。可是,为什么他想要申请安乐死?说明存在安乐死,说明他可以安乐死或者可能安乐死,最起码,说明他不知自己到底是否有选择安乐死的权利,最起码,他想试一试,碰一下“运气”,最起码有这个可能。那么,他到底有没有选择安乐死的权利呢?
人们所说的安乐死,也就是注射死刑,从出现那天起就引起了争议,开始的争议在于是否应该让死刑犯死得这么“人道”。后来的争议,也是最大的争议在于谁可以选择安乐死。事实告诉我们,好像只有那些大贪官或者有钱有势的罪犯才有这个特权,选择安乐死也有高低贵贱之分,有些高官“做鬼也风流”。笔者曾就此现象写过一篇评论《注射死刑咋成了“虎头铡”?》提出了诘问。
出现这样的现象根源在于没有法律对此明确规定,让法院,法官可以“酌情”处理,进而就给新的“人情”甚至“鬼情”提供了可能。
可是,没有明确规定不代表可以随随便便。按照“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大前提,普通的杀人犯,甚至罪大恶极的杀人犯同“曾经辉煌”的死刑犯应该具有同样的权利。
对于有人注射死有人不能,曾有人辩解,那是因为条件限制,有的地方不具备注射死刑的能力。可是为什么一些具备注射死刑能力的地方也因人的身份而具有倾向性呢?更何况,从该报道中死刑犯这一“请求”所透露出的信息表明,该地是有这个条件的。既然有这个条件,又没有明确的限制,就不能因为他罪大恶极就需要“求”你来安乐死。
希望相关的法律尽快完善,让死刑犯也都能“死个明白”,都能平等地,“理直气壮”地去死。
(稿源:红网)
(作者:孔丙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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