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然势在必行何不先行再说 | |||||||||
---|---|---|---|---|---|---|---|---|---|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2月25日 09:15 中国经济时报 | |||||||||
闵良臣 单是从改革开放算起,也快30年了,然而我们沿用的依然是近50年前,也就是195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户口登记条例》,严重跟不上社会和时代的变化和发展。因此,就连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经审议也认为,这个条例“已不适应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改革我国现行的户籍管理制度势在必行”。(2月24日《中国青年报》)当然,据报道中
记得先前有省份在《暂住人口管理条例》中取消原先的“严禁无婚姻证明的男女混住”的条款时,也有人担忧禁令取消会产生不良后果。然而,禁令取消近两年了,取消后到底产生了什么不好的“后果”,我们从媒体的报道中并没有看到。可见,笔者当时发表文章认为“先取消不合法的再说”并非没有道理。 现在先看看我国户籍管理制度存在着哪三大弊端:一是城市和农村户口的二元化管理;二是迁徙不自由;三是户籍和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等权利挂钩,被人为付予了太多的“附加值”。有专家认为,只有上述三大弊端得以突破,有关户籍管理的主要障碍才能迎刃而解。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余凌云教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也表示,户籍改革的最终目的是要把户籍放在控制人口的个人信息上,而不是强加给户籍许多附加值。是的,我们不能不承认,如果不能解决社会发展过程中的公平、发展、稳定等社会问题,单是出台一部新的户籍法,不说不可能完全解决与户籍有关的问题了,还会生出许多新的社会问题。但首先革除户籍制度中公认的三大弊端,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已成为实现与户籍有关的社会公平的一个“瓶颈”,也就是说,户籍制度中的三大弊端不能尽快革除,由三大弊端带来与户籍有关的社会不公就会继续存在,甚至还会由此衍生出其他一些社会不公。我们没必要等到“只有先解决我国社会发展过程中的公平、发展、稳定等社会问题”之后,才能革除这三大弊端。不然,陆炳华等34位人大代表,也就不会早在两年前即2003年的十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就提出了尽快制定新的户籍法的议案。 当然,鉴于“现阶段完全放开让公民自由迁徙,则会给城市、特别是大中型城市带来很大的压力,公共设施、医疗、就业、教育等都一下子很难跟上”的现实的无奈,我们应在这方面加强管理和政策引导。但我们一定要有个清醒的认识,即,我们无论怎样加强管理和政策引导,目的都是为了公民获得完全的迁徙自由做准备,更没必要人为地去等待一个早上全都解决了我国社会发展中的公平、发展和稳定等社会问题之后再来革除这三大弊端,再来出台新的户籍法。 是势在革除的“弊端”,就没有理由还等待什么——这就像只要不合法就应先取消,是同样的道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