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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势在必行何不先行再说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2月25日 09:15 中国经济时报

  闵良臣

  单是从改革开放算起,也快30年了,然而我们沿用的依然是近50年前,也就是195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户口登记条例》,严重跟不上社会和时代的变化和发展。因此,就连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经审议也认为,这个条例“已不适应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改革我国现行的户籍管理制度势在必行”。(2月24日《中国青年报》)当然,据报道中
说,对我国户籍法过早出台的反对声音也有,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王太元教授就认为,“有些人想当然地以为靠一部户籍法就能解决所有与户籍有关的社会问题,这是不可能,也是盘根错节、无从下手的。”还说,只有先解决我国社会发展过程中的公平、发展、稳定等社会问题,才能水到渠成地出台一部统一的户籍法。这种担心和说法也许不无道理,只是且不说没有人会“想当然地以为靠一部户籍法就能解决所有与户籍有关的社会问题”,只想说,既然新的户籍法是呼之欲出,是“势在必行”,那么也就先“行”了再说。

  记得先前有省份在《暂住人口管理条例》中取消原先的“严禁无婚姻证明的男女混住”的条款时,也有人担忧禁令取消会产生不良后果。然而,禁令取消近两年了,取消后到底产生了什么不好的“后果”,我们从媒体的报道中并没有看到。可见,笔者当时发表文章认为“先取消不合法的再说”并非没有道理。

  现在先看看我国户籍管理制度存在着哪三大弊端:一是城市和农村户口的二元化管理;二是迁徙不自由;三是户籍和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等权利挂钩,被人为付予了太多的“附加值”。有专家认为,只有上述三大弊端得以突破,有关户籍管理的主要障碍才能迎刃而解。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余凌云教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也表示,户籍改革的最终目的是要把户籍放在控制人口的个人信息上,而不是强加给户籍许多附加值。是的,我们不能不承认,如果不能解决社会发展过程中的公平、发展、稳定等社会问题,单是出台一部新的户籍法,不说不可能完全解决与户籍有关的问题了,还会生出许多新的社会问题。但首先革除户籍制度中公认的三大弊端,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已成为实现与户籍有关的社会公平的一个“瓶颈”,也就是说,户籍制度中的三大弊端不能尽快革除,由三大弊端带来与户籍有关的社会不公就会继续存在,甚至还会由此衍生出其他一些社会不公。我们没必要等到“只有先解决我国社会发展过程中的公平、发展、稳定等社会问题”之后,才能革除这三大弊端。不然,陆炳华等34位人大代表,也就不会早在两年前即2003年的十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就提出了尽快制定新的户籍法的议案。

  当然,鉴于“现阶段完全放开让公民自由迁徙,则会给城市、特别是大中型城市带来很大的压力,公共设施、医疗、就业、教育等都一下子很难跟上”的现实的无奈,我们应在这方面加强管理和政策引导。但我们一定要有个清醒的认识,即,我们无论怎样加强管理和政策引导,目的都是为了公民获得完全的迁徙自由做准备,更没必要人为地去等待一个早上全都解决了我国社会发展中的公平、发展和稳定等社会问题之后再来革除这三大弊端,再来出台新的户籍法。

  是势在革除的“弊端”,就没有理由还等待什么——这就像只要不合法就应先取消,是同样的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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