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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营企业主中党员比例不应成为问题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2月23日 13:59 红网

  徐林林在《“私营企业主1/3是党员”引人思考》(见中国青年报2月16日)一文中,对我国私营企业主中,中共党员的比例约占三分之一喜忧参半。笔者以为,喜则同喜,忧也应该有忧,但是,徐先生忧的这个比例显得有点偏颇。

  发展党员的确要注重一定的比例,但并不是唯比例。以党员数与全国人口的比来比照私营企业主,对私营企业主是不公平的。譬如,农民占了全国人口的70%以上,但是,农民
党员(包括渔牧业)却只占党员总数的三分之一。再譬如,机关里党员相对比较集中,就是由村民海选产生的村委会主任,党员所占比例也要高于三分之一。村委会主任一般是农民中的优秀者,而私营企业主,大多也是茫茫商海中的优秀者。所以,单将私营企业主中的党员拿出来比较,对他们不公平。

  党员所占比例并不是由行业或者职务来决定的,主要是体现在先进性上。只要符合党员标准,本人又积极要求入党,党组织没有理由受比例的限制而不发展他。尤其需要看到的是,私营企业主加入党组织的比例增多,正是响应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结果。

  党的十六大以前,在私营企业主中发展党员受到限制,主要是因为原有的阶级观念没有改变。原有的观念是:企业主是剥削阶级,是不劳而食者,是与工人阶级相对立的,因此,不主张发展私营企业主为党员。党的十六大明确指出,“不能简单地把有没有财产、有多少财产当作判断人们政治上先进和落后的标准,而主要应该看他们的思想政治状况和现实表现,看他们的财产是怎么得来的以及对财产怎么支配和使用,看他们以自己的劳动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所作的贡献”。正是在这一思想的指导下,加快了私营企业主加入党组织的进程,这是与时俱进的表现。

  将一些符合标准的私营企业主吸纳为党员,实际上是给这些业主增加了一份责任。正如徐先生所言,“个体的党员,如果依法经营,想将其政治资源“置换”成商业资源的可能性几近于零”,但是,一旦加入党组织后,私营企业主就必须增加为党工作、为国家和人民做出贡献的责任。比如,在一些公益事业上,党员私营企业主就需要更加自觉地做出一些奉献。

  私营企业主只要符合党员条件,发展入党,没有必要对这个比例感到忧虑。真正要忧的是,这些党员是否符合党员的条件,是否能够继续保持党员的先进性。尤其是在国企改制、官员下海中,有不有侵吞国有资产而摇身一变成为党员私营企业主的。这类党员加盟到私营企业主中,是对私营企业主党员这个集体的玷污。

  (稿源:红网)

  (作者:谢茂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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