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除了法律没有别的上司 | |||||||||
---|---|---|---|---|---|---|---|---|---|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2月22日 13:22 红网 | |||||||||
黑龙江鸡西市滴道区12年前借款20万元解决教师工资问题,这笔钱直到今天仍未还上,连本带利已经涨到100多万元,2000年法院判决后仍未彻底解决。负责此案执行的一名法官在回答记者“为什么不采取查封、扣押债务人财产等方式偿还债务”的问题时是这样说的:“毕竟是一级区级政府,区长是正处级干部,比较难办。有一次我们的执行员去执行时,人家很不客气地说我们‘不够级’。”(2月17日《 中国青年报》)
这是一桩十分简单、清晰的债务官司判决后却无法执行,其原因竟是因为法官的“级别”不够。法官到底该不该有级别、又该算是什么级呢?这个问题还真的值得人们思量一番。 长期以来,我们一直是套用行政模式来管理法官。法官参照公务员进行管理,法官于是也有了股级、科级、厅级等不同的级别。这种“官”念在人们的心目中已根深蒂固。前些年,中央电视台有个栏目制作了“部长访谈”的节目,赫然让高法、高检“两长”享受了一回“部长级”的待遇。在某地方编印的《电话号码簿》里,人民检察院、法院都被放在“其他政府职能机构”一类中,与“工商、海关、税务、派出所、公证、劳教监狱”等行政机关及行政机关的下级部门“平起平坐”。一些地方政府官员更是把法院、检察院视为其职能部门之一,动辄上门“安排”检察院去完成名目繁多的“中心工作”,有的地方政府甚至给当地的法院、检察院下达“招商引资”任务…… 其实,我国《宪法》明确规定,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独立行使审判权。审判职能不同于行政职能。行政职能比较强调命令与服从,而审判职能强调法官的独立,司法独立包括法官独立。马克思说过:“法官除了法律没有别的上司”。《法官法》规定法官只服从法律,没有服从上级命令的义务。 按现代的法制观念来看,法官不是“官”,而是一个裁判者,更不是官场中人。说法官“不够级”,不仅是法盲的表现,更是对法律的藐视。这种错误的观念,无疑将会阻碍法治的进步。 (稿源:红网) (作者:王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