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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应是权威结论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2月22日 08:41 新京报

  昨天《新京报》发表社论,呼吁交管、物价以及央行等相关政府部门就“牡丹交通卡事件”积极表态,并“做出权威结论”。对此,笔者不敢苟同。

  在法治社会或处于建设中的法治社会里,法院判决是社会纠纷和争议最为权威的结论。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就该案所做出的判决具有终局性和权威性,而且依据既判力原理,原、被告双方都必须不折不扣地执行法院的判决。就“牡丹交通卡”补办费的收取额度
而言,一中院所判令的“30.80元”具有终局性、权威性,无须相关政府部门就此“做出权威的结论”。这是由司法权威或者说法律权威所决定的。

  所谓司法权威,指的是司法机关享有的威信和公信力。它包括两方面,即对外权威和对内权威。对内权威是指法院不得更改自己所做的终审裁判,并予以充分尊重;对外权威是指外界(任何国家机关、党派、社会组织及个人)应对法院终审裁判予以充分尊重。从我国的现实情况来看,司法权威在我国没有完全得到确立,法院的终审裁判也没有得到应有的尊重。但是,我们不能因此而否认法院终审裁判的权威性。

  司法之所以要有权威性,是由司法机关的性质和地位所决定的。依据司法权威理念,司法是现代社会解决纠纷和争议的最后手段,是人们寻求安定性与稳定预期的最佳途径。任何一个法治国家都是通过司法机关的审判活动实现其对社会生活的终局性干预,通过法定的诉讼程序来解决、处置社会纠纷。也就是说,法院裁判一旦作出,就立即产生既判力、拘束力,任何个人和组织都不得挑战司法的权威,只能不折不扣地执行该裁判结果。所以,司法才被称之为“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

  既然法院的终审裁判具有终局性和权威性,那么,“补办一张牡丹交通卡需要花多少钱”就不再是一个悬而未决的问题了,对于交管、物价以及人民银行等政府部门来说,没有必要就此再做任何“权威结论”了,它们要做的就是:和本案的原被告一样,不折不扣地执行法院的判决。

  □江厚良(北京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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