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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禁放令要探究天理人情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2月18日 09:10 新京报

  上世纪九十年代,中国先后有282个城市宣布禁止在城区燃放烟花爆竹。然而,近两年,人们对鞭炮的美好记忆又被唤醒,在这些城市中,已有106个有限开禁。于是,每当除夕、破五、元宵之日,民众往往以密集的鞭炮声对禁放法规发出挑战,政府则大规模动员人力执行禁放令。

  然而,禁放执法人员的底气似乎不足。北京一位执法的老人就承认,对违规燃放的
人,“即使真让我们抓住了,也烦,都是街坊邻居,就为放了两个爆竹,蹲班房了,被罚款了,这以后还怎么见面?”执法者反而难为情,这很有趣。

  同样是这位老人,如果面对的是偷窃、抢劫的邻居,恐怕会义正词严。其实,有这种心态的执法人员恐怕不在少数。这也正是禁放令得不到严格执行的根本原因。

  违法者似乎与执法者心有灵犀。北京今年除夕之夜共有数百人因违禁燃放被处罚,其中有若干人被拘留。被拘留的人却认为自己并没有违法:“我们不过放了几个爆竹,虽说蹲了班房,可又没偷又没抢,即使传出去,也不丢人。”照此推理,即使执法人员严格执法,将所有违法燃放者都拘留起来,似乎仍然不大可能收到阻止燃放的目的。于是,我们不能不面对一个问题:禁放令是法律吗?

  从形式上看,禁放令当然是法律,它是由地方立法机构通过并正式颁布生效的,具有完备的法律效力。根据法律实证主义的观念,法律就是主权者的意志,即便它是荒唐的,一经颁布,也就具有法律效力。不过,这样的法律与别的法律似乎不同。比如,如果谁违反了惩罚偷盗或抢劫行为的法律,执法者和公平的旁观者都会认为该人是可耻的,应当受到惩罚;即使是犯罪者,也知道自己在做不正当的事。然而,违反禁放令的人却不觉得自己在违法,而执行禁放令的人似乎也各有心事。

  照此看来,禁放令似乎不是完备意义上的法律。不少专家学者对其提出批评,舆论也站在习俗一边,呼吁废止、至少是修订禁放令。如此一来,禁放令的法律效力就更让人怀疑了。一张写着若干条文的纸是否属于法律,似乎还要看民众、执法者是否认真对待它。至于它是否能发挥法律的效力,更取决于执法者和民众的态度。

  法律不是颁布一下就万事大吉的,如果立法者希望法律真正发挥效力,就需要考虑它是否能被执法者和民众普遍地当做法律。

  也就是说,法律需要合乎天理人情,合乎人们的正义感,合乎理性,合乎人们关于正当与不正当的判断标准。一个具有正常理智与情感的人,不需要经受普法教育,仅根据自己的良心和理性行事,就不会触犯法律。这样的法律可以使人在不知法的情况下,就可以轻松成为守法良民。这样的法律,即使是违反者自己,站在超然的公平立场上,也会予以认可。这样的法律,才是可以有效执行的法律。

  因此,立法不完全是一件技术活儿,也是艺术活儿。

  立法者需要探究普遍的理性与正义,需要探究民众心中关于正当与不正当的判断标准,也即需要探究天理人情。

  有效的、公正的法律,不管其规定有多复杂,但总将天理人情灌注其中。否则,即便具有法律的形式,也会被民众忽视甚至蔑视,从而难以成为法律。

  □秋风(北京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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