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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否为罹难矿工下半旗志哀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2月17日 10:06 中国青年报

  作者: 葛剑雄

  新春的喜庆中传来辽宁孙家湾煤矿发生特大瓦斯爆炸的噩耗,至今已有210位矿工罹难。接二连三、愈演愈烈的矿难不能不使我们震惊,也不由得我们不深思:难道听任数十上百位同胞一次次丧生?难道矿难真是不治之症?如果制止不了如此频繁的矿难,中国还怎么称得上是一个负责任的大国?

  作为一位不了解具体情况的普通公民,我只能寄希望于政府主管部门采取更加切实可行的措施,同时吁请为罹难矿工下半旗志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发生特别重大伤亡的不幸事件或者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伤亡时,可以下半旗志哀。”在和平时期由生产事故造成200多条生命的损失,应该属于“特别重大伤亡的不幸事件”,尤其是发生在一连串同类重大事故之后,又发生在中国最重要的传统节日春节期间。为此,我请求国务院依据《国旗法》作出决定:在规定的日期(如罹难矿工哀悼日)内,矿难所在的辽宁省或阜新市、中煤总公司机关(或者加上其他主管部门)门前和全国的煤矿下半旗志哀。并将此作为近年一项惯例,凡发生死亡若干人(如100人、200人)以上的矿难,所在市县或省、中煤机关和全国煤矿都应下半旗志哀。

  当然我知道,这不是杜绝矿难的根本性措施,但此举能充分显示中国人民和政府对自己同胞生命的珍惜,充分表达我们的哀痛,充分肯定罹难者对国家的贡献,给罹难者与他们的家属亲友以最大的安慰。

  政府通过此举可以昭示自己的决心,将不惜一切代价将矿难和生命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以避免我们的国旗一次次地为罹难者志哀。

  对政府主管部门,下半旗是一次警示。这些部门门前的半旗是它们的耻辱,也是对它们的警告,是对它们有力的鞭策。如果再次或多次出现半旗,公民有理由追究这些部门主管官员的责任。

  对全国煤矿,下半旗是一次强烈的讯号,既是表达对同行兄弟的哀悼,也是敲一次安全生产的警钟。要使悲剧不致重演,就要随时落实安全措施。

  有人担心这样下半旗会不会过于轻率?或者今后会过于频繁?我认为不必。“哀兵必胜”,如果政府和各煤矿痛下决心,如果集全国人民之力,并博采世界各国之长,难道中国的矿难发生率就不能降至世界平均水平或者先进水平?真能达到如此目的,我们的国旗就不会轻易下降,或许首次为罹难矿工下半旗会成为罕见的事例,或者是仅有的一次。

  (作者系复旦大学历史地理研究所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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