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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情绪需要制度化宣泄途径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2月03日 09:33 新京报

  1月31日,两位大学教师自备斧头、榔头来到安徽歙县,找到日本人出资修建的明代倭寇王直墓,将墓碑和刻有日本出资人名字的“芳名塔”砸毁。他们的行动让本已沸沸扬扬的“日本人为民族败类修墓”事件再起波澜。(2月2日《新京报》)

  南京的一位律师如此评价这两位老师的砸碑行为:“行动上不理智,程序上不合法”,这位律师认为,邬伟民和郭泉应该选择“正常合法的途径”。然而,在我看来,两位大学
老师的行为却显得很理智。他们先是查阅资料、严肃探讨,确定王直的“汉奸”身份;再对江苏和安徽的墓碑进行了“比较研究”,确定砸碑工具;在砸碑现场,二人只砸毁写有“王直”字样的墓碑,并未株连“王氏祖碑”———与那些在网络上为“砸碑”行为摇旗呐喊、高声喝彩的人相比,两位老师的行为显得更富有理性。我相信,这两位书生气十足的老师不可能不知道自己触犯了法律———他们其中一位还当过五年法官;只不过,在理性的权衡之后,他们发现,要宣泄自己的义愤,“砸碑”是成本最小的行为选择。

  我不清楚那位南京律师所说的“正常合法的途径”是什么。就常理而论,两位老师如果觉得“王直墓”伤害民族自尊、非拆毁不足以维护民族尊严,无非有两条“正常途径”可走:一是行政途径,即向当地政府提出干预立碑行为的要求;二是司法途径,即向相关当事人提出诉讼,由法院裁定墓碑的存留。不过,以两位老师的理性计算,走上述两条路的成本实在太大——其一,当地政府既然能够几年来始终默许“王直墓”存在,其态度已是昭然若揭,凭借两个书生之力就想改变当地政府的一贯考量,难度显而易见;其二,即使“打官司”于法有据,但无论选择“民告官”还是“民告民”,可以预见的结果多半是漫长的诉讼期;对于两位缺钱无势的“教书匠”来说,与如此沉重的成本相比,因“损害公私财物”而被拘留或罚款倒显得微不足道了。

  在我看来,两位老师“理智”的“砸碑”行为说明,我们的民族情绪还缺少合理的制度化宣泄渠道。

  民族情绪产生的原因极为复杂,众人莫衷一是;民族情绪对社会利大于弊还是弊大于利,也是众说纷纭。但无论如何,民族情绪作为一种客观存在的社会公众意识形态,必须得到关注和积极回应。从积极方面说,合法地宣泄民族情绪是公民表达自由权利的内容之一,给公众提供制度化的宣泄渠道,以保障公民权利为己任的政府责无旁贷;从消极方面讲,提供合理宣泄渠道,能够防止民族情绪日积月累、暗中涌动,避免发生“井喷”、“管涌”现象,有效防控民族情绪对社会发展的不良影响。

  参考各国经验,为民族情绪提供制度化的宣泄渠道,意味着政府应积极采取措施,将单个、零散、非理性的个人行为变成有组织、有理性的群体行为。具体而言就是一方面促进民间NGO组织的生长,以降低单个公民选择“合法正常途径”的成本;另一方面健全保障言论与表达自由的法律框架,保证政府自身能够及时回应公民维护民族自尊心的诉求。

  理智的公民以违法为代价宣泄民族情绪,这绝对不应是我们期望看到的结局。

  只有当我们的民族情绪有了合理、规范的制度化宣泄渠道,民族情绪才不至于成为非理性行为的高效催化剂。

  □毛飞(北京公务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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