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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应尊重民意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2月03日 08:31 红网

  最近民间热议的公务员廉政保证金制度虽在浙江推迟施行,但有消息说,北京市对这项新鲜的制度非常感兴趣,目前正着手调研,并酝酿实行。同时在权威报纸上也有声音出现,支持北京进行尝试,其所持的理由是:任何一项新的制度,在尝试施行之前,肯定存在着种种不完善,但如果因为担心新制度存在缺陷就反对其试行,这与“将婴儿与洗澡水一起倒掉”又有何区别?(2月01《人民日报》)

  这种积极尝新的态度和开放求真的精神值得赞赏。但是,需要考虑的是,在以行政力量推动某种制度的运行时,定有一个大前提,那就是制度的制定、听证、出台、施行,都必须以谋求人民的最大福利为落脚点,否则,其合法性就必须受到怀疑。按照正常逻辑推理,廉政保证金制度在还没有制定出来之前,就受到社会公众的广泛质疑,那么,出于对公众意愿的尊重和从减少社会成本损失考虑,对这项制度进行必要地调研、审慎地考虑,并充分结合本国、本地情况,综合论证,最终得出一个对人民负责、受人民拥护的方案,是很合理的程序做法。

  再回过头来讨论这个问题。支持北京市施行廉政保证金制度的观点认为(如果没有理解错),任何创新都会有代价的付出,关键是看这种付出是不是小于所获得的收益,不能因为会有代价就缩手缩脚。我们相信制度制订者的初衷是良善的,这种观点本身也并没错,但不能只看一点而不及其余。我们要有探索的精神,但我们更要有负责任的态度和勇气。试想,一旦制度通过行政的方式在全社会推行,并因为其不完善导致社会不公的产生、公众的普遍反对,那么就至少会有两种后果需要考虑,第一是政府坚持施行,公众就会对政府行政力产生怀疑;第二,政府及时改正,公众会对政策的一贯性和政府公信力产生怀疑。这两种结果都不是我们的政府所愿意看到的,也就必须纳入制订者的考虑范围。所以我们对制度的施行要有一个预判,这是其一。

  其二,新制度在未经过充分论证的情况下施行,所产生的社会成本损失不应该由社会全体公众来承担,那么,由谁来承担、如何承担、相关责任如何追究?这一系列的保障制度必须硬化,并预先在社会上公示。这一程序很重要,但在上述观点中却没有得到很好的体现。

  笔者这么说并不是想否认公务员廉政保证金制度的可行性,相反,以廉洁著称的新加坡、香港,都曾经实行过廉政保证金制度,并被证明有效,笔者也很愿意它能在国内也发挥相同的效力。但出发点的美好并不能直接通向结果的正确。有一个健全的程序,让制度充分尊重民意、体现民意,由民意来监督制度、监督政府,是保证社会公正的实现、保证制度正确发挥效用的重要途径。从这个方面来看,浙江省推迟施行公务员廉政保证金制度正是政府对公民负责任的表现,令人欣慰。

  (稿源:红网)

  (作者:杨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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