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人的过街权利不应被漠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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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2月02日 11:46 中国青年报 | |||||||||
李坚 深圳市深南大道的中心区路段令司机们提心吊胆,因为在这一路段行驶,不时有行人打横从绿化带中跑出来。而记者从深南大道香梅路口出来,行驶到皇岗立交,发现3.2公里长的路段上,仅有三处人行横道,平均1公里才有一个横穿深南大道的路口。(《深圳商报》)
行人过马路不走过街设施,历来是困扰各地交通的一个顽症。这里固然有人们交通意识淡薄的原因,但在指责行人违章行为的同时,还应该看到在不少地方的城市道路设计中,普遍存在着忽视和漠视行人交通权利的倾向。 尽管新颁布实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院门前的道路没有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施划人行横道线,设置提示标志。”但未免过于泛泛,而国内目前还没有任何一部关于如何规范人行横道线的具体法规,没有统一标准相距多远该在道路上设置斑马线,更没有根据人与车的流量对比以及马路宽窄程度如何规范、调整设置斑马线的规则,因此就形成了斑马线该在哪里施划,不该在哪里施划,全凭有关部门的感觉进行,缺少科学性。 我们不妨假设,如果一条长1000米的路段,仅在两端各有一条人行横道线,而距两端各500米处有一行人欲过马路,这时让他走人行横道线过马路,恐怕不现实;可如果就地过马路,并发生交通事故,这时仅让这个行人或者撞他的机动车承担相关责任,显失公平。但由于没有相关法规,又无法追究有关政府管理部门的责任。虽然《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但这个“没有过街设施”,由于没有量化,很难把握,不知道这个“没有过街设施”是指在行人的视线范围内没有,还是整条路上都没有。 国外研究结果表明,人行过街天桥或地下通道的最佳间隔距离是300米。也就是说,最多只能让行人走150米,否则就超出了忍耐极限,有可能造成行人乱穿马路。因此政府有关部门有责任多设置一些横过马路设施,以满足行人便利通过马路的需要,让行人不必违章也能便捷地抵达马路对面。但这种责任仅靠政府的自觉行为,恐怕难以保证,因为政府行为也是有功利性的,没有法规的制约,仅凭政府的信誉与威望,是难以约束其作为或者不作为以及何时作为的,更难以追究政府应当承担的相关责任。为此,有必要在法规上直接设定政府管理部门在交通设施的完善方面应该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其实,一个人守法需要具备一定的前提和条件。其中,良好法律的存在和法律的可遵守性都是不可或缺的,要行人养成“过马路走过街设施”的习惯也是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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