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永球
《楚天都市报》1月28日报道,武汉市公安、水务和城管三部门联合呼吁,借鉴外地经验,将盗窃窨井盖的行为定性为危害公共安全。这个建议的背景是,2004年该市被盗窨井盖7639块,致伤14人。刚进入2005年,又有一名30多岁的男子骑自行车跌入没有盖的窨井中身亡。因为窨井盖被盗导致的车辆抛锚致人死伤的事故,在各大中城市经常发生,主要原因
在于,对盗窃窨井盖的性质认定困难,因而处罚不力,客观上鼓励了不法行为。
因为窨井盖价值不大,一个两三百元。如果当废铁卖,则仅值几十元。按我国法律,盗窃罪以1000元为起点。盗窃一个窨井盖价值不到千元,只能处以罚款和治安拘留。拘留几天放出去,窃犯更加放肆作案“弥补损失”。
窨井盖失窃太多,引发严重后果,公众反映强烈。有些城市的司法部门就改变处罚办法,将盗窃窨井盖的行为认定为危害公共安全罪,苏州、平阳等城市就出现“盗窃几个窨井盖被判3年刑”的新闻。
我对这种现象感到忧虑。判3年刑与拘留几天,轻重程度多么悬殊!适用同一部法律的不同城市,法院对同样事情性质的认定完全不同,判决的轻重程度称得上天壤之别,而且都有法可依。这只能说明,我国的法律有些条文的解释存在很大的随意性。迄今为止,还没听说对盗窃窨井盖的处罚结果有人为因素作用,不同的处罚纯粹是出于对法律的不同理解。这种量刑的随意性,实际上为司法腐败和以权代法、以关系代法留下充分余地。
“盗窃窨井盖性质认定难”现象在法律中并非绝无仅有。近年来干部赌博问题严重,导致成百上千亿元的资金外流,派生出一系列腐败现象,其原因之一,也是因为对干部赌博性质认定难。如果贪污受贿,5000元就可立案定罪。可是通过赌博“赢钱”,即使被揭发出来,也够不上罪。最近中纪委、监察部下令严禁干部赌博,一方面,说明中央对禁赌的决心大,动真格;另一方面,恰恰说明目前法律对禁赌缺乏可操作性。否则,中纪委等部门查的就不是赌博的干部,而是不依法禁赌、执法不严的纪检监察和司法部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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