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政合同岂能以罚代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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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1月31日 14:53 红网 | |||||||||
重庆市綦江县鱼栏嘴水利枢纽工程投资达2.1亿元,为防止职务犯罪发生,日前,在綦江县检察院的监督下,工程的发包方、承包方和监理单位分别签订了廉政合同。合同规定,在工程建设中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违反廉政合同的一方,应按工程造价的1%至5%承担违约责任。(1月25日《检察日报》) “廉政合同”是近年来见诸报端的一个新名词。现在,有了“违反廉政合同的一方
问题还在于,这样的廉政合同有没有法律依据?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廉政合同双方主体不平等就不用说了,关键在于廉政是法定义务,无论签不签合同,有义务的当事人都必须廉政,而合同的义务是双方当事人设定的,并且是可以变更、终止的。显然,廉政义务是不能也不需要用合同来设定的,双方当事人无权设定,设定了也是无效的。发包工程之类本来就不是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份内之事,动用国家行政或司法权力从事具体民事经济活动,本身就是权力的滥用,就必然会产生腐败,更遑论反腐败!这个根本问题不解决,廉政合同又有何用?废纸一张的合同我们见得还少吗?公开的招标有时都流于形式,腐败并未得到丝毫收敛,再弄个廉政合同又能如何呢?本来是当事人法定的义务,却用协议来约定,这种对法律的无知,不过是徒让人家笑话而已! “有项目必有腐败”,此话虽有偏颇,但也从一个侧面反映出工程腐败问题的严重性。检察机关与有关单位联合开展预防工作是必要的,但要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必须依靠法律,通过有关预防犯罪的立法来划分各有关单位的责任。靠这种本身就令人疑云重重的“廉政合同”来预防工程腐败,其效果可想而知也。 (稿源:红网) (作者:王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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