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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忽视了公益事业的界线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1月31日 09:53 新京报

  民政部日前就2005年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专门下发通知,对贿选作出了新界定,指出:“要认真研究和区分一般人情往来、候选人捐助公益事业以及承诺经济担保等法律未明确禁止的行为,与直接买卖选票行为的不同。”王琳对此提出质疑,认为“法未禁止不是否定‘贿选’的标尺”。(1月28日《新京报》)

  王琳先生举了一个例子:“如果候选人在选举前夕宣布向每位有学龄儿童的家庭捐
助一笔助学金,这算不算公益?算不算捐助?如果算,自然是不能认定为贿选,是否这样的选举就是正当且可以接受的?“其实,王琳先生忽视了民政部对此新界定作出的解释,民政部的新界定中对”公益事业“设定了”一些并不针对个人的承诺,如承诺实施自来水工程、翻修学校等“这样的限制。而”向每位有学龄儿童的家庭捐助一笔助学金“并不属于严格的”不针对个人的承诺“,因而举出这样一个极端例子难免有偷换概念之嫌。

  对于贿选固然应该坚决反对并予以法律制裁,但在依法打击贿选的同时,也应当允许乃至鼓励候选人通过各种未被法所禁止的形式,来充分阐述自己的“施政”理念。包括通过捐助公益事业树立形象,通过具体承诺赢得民心等。这既是候选人积极争取选票的合理手段,同时,也是对选民权利的尊重。

  举出“候选人在选举前夕宣布向每位有学龄儿童的家庭捐助一笔助学金”这样的事例,其实也隐含着对农民民主热情及素质的轻视。其实,绝大多数的农民是不会因为有人作了这样的承诺,就会浪掷手中的选票的。这显然低估了农民对于民主权利的珍视及参与民主的能力。

  □魏文彪(江西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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