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银行财经纵横新浪首页 > 财经纵横 > 随笔砸谈 > 正文
 

记者向检察机关移送案件仍有难度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1月19日 10:10 中国青年报

  康劲

  新闻单位和记者一旦了解、掌握到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案件线索,可以向检察院移送———近日,成都市检察院出台了《受理新闻单位移送案件线索实施办法》,就受理新闻单位移送案件线索的范围、方式等作出具体规定。(1月17日《成都商报》)

  检察机关是国家的公诉机关,也是法律的监督机关,多一条案件线索的移送机制,就增添了一种新的力量。同时,新闻单位担负着舆论监督的神圣职责,在采访中获得犯罪线索,尽快移送检察机关立案处理,也可以增强舆论监督的威力。不过,假如像成都市检察院这样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表面看,可以使双方工作获得规范性指导,但从深处考虑,有许多问题值得注意。

  检察机关和新闻单位、记者,虽然都是社会的监督者,但是,彼此的监督职能是不同的。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与公诉权相一致,代表的是国家法律;而新闻记者的监督权仅仅是一种舆论监督权,虽然也以法律为参照,但更多时候则是反映和代表着社会民意。从理论角度来说,法律监督和舆论监督绝不能合为一体,否则就会混淆彼此的职能界限。

  双方的监督权,虽然在许多方面有一致性,但是彼此的特殊性和独立性则更加明显。检察机关是为国家法律服务的,不能为一时的舆论民意所左右,否则就失去了律法之威;新闻记者代表着社会民意,在一些时候,不能局限于法律的现有成文之规,否则就失去人文情怀。这种天然的情法矛盾,体现着现代制度相互制约、彼此制衡的文明原则。

  据介绍,2004年成都市检察院与17家行政执法机关建立了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衔接机制,就案件信息交流作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这是没有问题的。统一行政执法和刑事执法,体现了一个国家法律的完整性,符合中国目前的法治建设任务。但是,新闻单位和行政执法机关的地位不同,新闻机关的舆论监督权,在现阶段并没有获得法律的强硬支持———只有名誉侵权等法律对记者的舆论监督构成约束,而没有新闻法、舆论保护法对新闻单位形成保护体系。

  行政执法机关和检察机关进行合作,大家地位均等,有平等合作的基础。但是,新闻机构就不一样了。相比之下,检察机关拥有较高的政治优势,而新闻舆论的监督权在中国还非常稚嫩,要发展健全,尚待时日。


  点击此处查询全部记者新闻




评论】【谈股论金】【推荐】【 】【打印】【下载点点通】【关闭





新 闻 查 询
关键词
彩 信 专 题
新酷铃选
最新最HOT铃声推荐
棋魂
千年棋魂藤原佐为
请输入歌曲/歌手名:
更多专题   更多彩信


新浪网财经纵横网友意见留言板 电话:010-82628888-5174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会员注册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4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

北京市通信公司提供网络带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