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谁人为在弱者的艰难维权路上加了个坎 | |||||||||
---|---|---|---|---|---|---|---|---|---|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1月11日 11:23 红网 | |||||||||
工会组织作为职工合法权益的维护者,是替职工说话的代言人。如果工会受到工人的起诉,岂不是“大水冲了龙王庙,自家不识自家人”吗?据人民网1月7日报道, 重庆市83名被辞退的农民工,日前以不履行法定职责为由将市总工会起诉至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按说,程洪亮等83名被辞退的农民工因经济补偿、社会保险等问题与长安公司发生争执,向重庆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根据《重庆市职工权益保障条例》规定,只
重庆市总工会不为程洪亮等83名农民出具“经济困难证明”,是因为他们将困难职工的范围定义为“本市行政区域内,由当地民政部门和街(镇)核发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的职工”,因此排除了进城的农民工。那么,程洪亮等83名农民工进城就业的农民算不算工人阶级的一员?算不算工会组织一员呢?可不可以为其出据“经济困难证明”呢?2004年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中强调“进城就业的农民已成为我国产业工人的重要组成部分”;王兆国同志在工会十四大上的报告中也明确表示“进城务工人员成为工人阶级的新成员”;是产业工人的重要组成部分,就应该是工会组织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工人阶级的新成员,也就应该是工会组织的新成员。既然如此,如果有证据证明他们经济困难,就应该为他们出据“经济困难证明”。 尽管农民工的待遇问题,已经引起全社会的重视,但是弱者更需要的是法律的保护。在农民工劳动力市场供大于求,甚至完全是用人单位市场的现实条件下,农民工并没有多少可以讨价还价的资本和余地。法律是保护人们合法权益和解决争端的最后的底线,当83名农民工认为自己合法权益遭受不法侵害,或者受到不公平待遇的时候,难道工会组织不能伸出援助手吗?难道83名为农民工出具的“经济困难证明”不是《重庆市职工权益保障条例》赋予重庆市总工会的法定职责?难道真的需要农民工为了实现自己的权利,以上访或者放弃生命的方式,向世俗与强权作生死抗争,以换取人们的关注和同情吗?83名农民工的要求是否能得到法律的支持,要看他们的理由是否正确,证据是否充分,请求是否合法,其结果需要仲裁机关的仲裁或司法机关判决。说到底,不管的83名农民工坚持观点是否正确,要求是否得当,他们依法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权利都必须得到维护。 我们透过重庆市总工会不为程洪亮等83名农民出具“经济困难证明”这个事情的经过,不难看到:依法治国,不仅需要健全的法律制度,需要公正的司法环境,需要全体公民具有较强的依法维权意识,而且也需要社会各阶层的大力的支持。 (稿源:红网) (作者:继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