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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报道不应使用侮辱性语言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1月11日 11:21 红网

  2004年10月6日某报刊登一则消息《5黑导被查处 209商户被取缔》,文中使用了“黑导”这一侮辱性语言。

  从报道中可以看出,有3名所谓的“黑导”有导游证,但导游证没有年审。有导游证则说明他们是经过国家有关考试了的合格的导游员,是名正言顺的导游员。说持有没经过年审的导游证的导游员为“黑导”,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没有年审的导游证就像没有年审的驾
驶证一样。驾驶证没有年审,补办年审另交罚款就可了事,还从来没有听到谁称持有没年审驾驶证的驾驶员为“黑司机”。对于没有年审导游证的导游员,有关部门按规定暂扣其导游证是无可厚非的,但不能称他们为“黑导”。

  报道中所说的另2名“黑导”,可能没有导游证。没有导游证就没有从事导游的资格,就不能从事导游工作,这是天经地义的。然而,他俩虽然没有导游证,但为游客当导游已成事实,是被游客认可的导游。不能因为没有被有关部门认可,就把他俩说成是“黑导”。不然,跟着“黑导”的游客是不是可以称“黑客”呢?

  也许有人会说,有关部门是这么称呼他们的。退一万步说,就算有关部门如此称呼他们,我们的新闻媒体也不能如此如实报道。如此报道,是对他们的一种人格侮辱。他们究竟“黑”在哪里?是否坑害了游客,是否引导游客干了坏事?在这里读到这个“黑”字,人们容易产生这样的联想。既然容易引起误会,我们在新闻报道中为何不回避这类词语呢?

  据《环球时报》报道:现在,西方不少媒体已开始禁用“三类词”:一是禁用具有歧视倾向的词语。如反映身体残疾的词语,不能用“残疾人”,而要用“身体缺陷”。二是禁用带有明显感情色彩的词语,如“弱智”、“魔鬼”、“最佳”等。三是禁用带有“脏话”性质的词语,如“大便”、“通奸”等。我国媒体在一些特定情况下的用词也很有讲究,如对“犯罪分子”,在侦查起诉阶段称“犯罪嫌疑人”,在庭审阶段称“被告”,在判决后称“罪犯”。

  为了保障新闻报道的真实性和客观性,我们很有必要禁用一些带侮辱性、歧视性的词语。

  (稿源:红网)

  (作者:胡德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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