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信县公安局依据什么暂付安葬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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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1月04日 11:46 中国青年报 | |||||||||
范丰 针对甘肃省崇信县公安局副局长儿子杀人案件是否存在公安机关出面私了的问题,甘肃省公安厅作出了否定的回答。据2004年12月30日中新网报道,甘肃省公安厅12月29日通报称,崇信县公安局副局长儿子杀人案发后,在受害人亲属的反复要求下,县公安局朱政委于18日、19日分两次付给受害人亲属1万元,是暂付的安葬费用,并不是县公安局政委拿钱私
这么说,崇信县公安局政委朱某暂付安葬费是及时的,而且是合理的。 然而,在如何看待县公安局是否应该暂付1万元安葬费的问题上,有一个基本问题不能视而不见。这就是,公安局副局长儿子伤人致死案到底是一起刑事(民事)案件,还是一起行政案件?答案不言而喻。 很明显,这位公安局副局长的儿子并非公安人员,更非在执行公务中致人死亡。一起普通公民的故意杀人案,却由公安局暂付安葬费,这不是“此地无银三百两”吗? 此案中,犯罪嫌疑人王军已经成人,具备完全民事责任能力,撇开刑事责任不谈,在对受害人家属经济补偿问题上,王军如果负担不起,则应由其监护人负担。王军的父亲是县公安局副局长,难道家中连1万元都拿不出?即使拿不出,也可以通过亲友想办法筹集。如果王军的家中拿得出而不愿出1万元———让公安局暂付公款,则起码带有私用公款、私事公办的嫌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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