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银行财经纵横新浪首页 > 财经纵横 > 随笔砸谈 > 正文
 

一分为三看见死不救罪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2月21日 08:59 中国经济时报

  童大焕

  由于“见危不救”或者“见死不救”造成的后果是如此严重(通常以人的生命消失为代价),社会影响是如此恶劣,所以,“见死不救罪”的提议尽管屡屡被一些舆论所否定,但是它每过一段时间又总是被不断地顽强提起。在这个问题上之所以一直没有形成共识,就在于我们对其中的各种利害及权利义务关系没有理清,把各种不同的权利义务主体搅和在
一起,结果自然是“剪不断,理还乱”。依我看,要不要设立“见死不救罪”,应该至少从三个层面上来分析。

  第一个层面,是国家公职人员层面。“生命的价值高于一切”是一个最基本的社会伦理,每一个人都应自觉遵守,而作为国家公务员,更应该成为践行的典范。保护每个公民的生命和健康是国家的法定责任之一,而国家职责必须落实到公务员的具体行动中才能实现,所以对国家公务员实行“见死不救”的责任追究,实际上是一种责任归位。在这个问题上,我认为国家公务员没有“八小时以外”。当然,在这里面,如何救,救到什么程度,要看当时的具体情形而定,但有一个原则,就是要穷尽他当时所能采取的一切必要手段。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消除诸如交警为了查违章而不给孕妇放行导致母子双亡、公职人员和普通民众矛盾交涉过程中丝毫不顾民众死活等恶性事件的发生。

  吉林乾安县发生的案例触目惊心。2004年5月19日下午,该县某村80余名群众去县政府上访,在县政府二楼被四五名工作人员阻止发生拥挤,16岁的少年陶汉武意外跌倒昏迷。“当时大家向县政府工作人员请求,让他们用手机给120打个电话叫救护车来,结果对方回答说‘没手机’。大家又请求借用一下政府的固定电话叫救护车,他们却说‘电话不好使’。孩子的父亲陶金财急得给在场的政府工作人员跪下,哀求他们帮忙叫救护车。结果,没有一个人理会或者吱声”。终于,耽搁半小时后,陶汉武经抢救无效死亡。(据《人民日报》2004年12月15日)在这方面,最高人民检察院2004年8月10日公布《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明确规定,检察人员遇到国家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受到严重威胁时,能救而不救,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处分。我认为,这种办法应该适用于所有的国家公务员。当然,设立“见死不救罪”还必须通过立法来完成。

  第二个层面,是对于专业救助机构,比如医院和警察来说的。在这里,警察“见死不救”的“见”,还包括了接受公众报警,接到了报警,视为“已见”,其他同上。而医院的情况,却是一个相对复杂的问题。今年11月12日晚11时30分,海南东线高速路122公里处发生一起车祸:海南某公司的韩某被大货车挤压到护栏上两个多小时,万宁市人民医院的120急救医生到达现场后仅仅是摸黑简单地察看了一下情况,并没有采取任何的救援措施就返回急救车上了,韩某因失血过多,两小时后死亡。此前甚至有地方出现医院接到求助电话后把病人拉走后抛弃荒野的恶性事件。屡屡发生的医院“见死不救”事件,已经引起了公众的极大关注和愤慨。但是,如果简单地把责任归结于医院和医生,不管道德谴责的唾沫有多么厉害,都无法从根本上改变医院“见死不救”的病态。因为,医院和医生“见死不救”的原因,不是因为医院和医生的职业良心出现了什么根本性问题,而是整个医疗管理的体系出了问题。在一个大的制度体系面前,任何个别的医生和医院都无能为力。不久前,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公开对我国当前的医疗状态发了一通议论,其结论是:我国的“公立医院”事实上早已不存在。“公立医院”的本质是维护医院基本生存的费用全部由国家财政拨款,医院工作人员都是国家工作人员。而现在,这样的医院全国一家都没有。由于公共医疗机构的过度市场化,不少医院把追逐利益最大化而不是救死扶伤看作自己的“天职”,“见死不救”也就一再发生。

  但鉴于医院这样的专业救助机构站在救死扶伤的最前沿,稍有差池和延误就有可能葬送一个人的生命,我认为对他们适用见死不救罪是必须的(当然,医生不在岗位上则应视为普通平民)。但是,这里有一个前提,那就是由此产生的救助费用,不应该由医院和医生来埋单,万一被救助者无力支付,费用应该由国家埋单。这是对医院和医生适用“见死不救罪”的前置条件。

  第三个层面,是普通公民层面。保障公民生命和健康安全,是国家的职责,这个职责自然不应当转嫁到普通公民个人头上。对于普通公民来说,不损人利己就是好公民,国家不应当因公民个人的胆小或者冷漠而将其治罪。当然,公权力的触角并不是时时刻刻无孔不入的,很多时候,公民需要救助而公权力往往不“在场”,需要旁边普通公民的配合。但这种配合,这种公民精神需要倡导,但不能变为法律强制。广泛宣传120、119、110等免费电话、大力表彰见义勇为等都是倡导的极好方式。我们应该全面理解和倡导见义勇为,并不是只有自己付出巨大代价才是见义勇为,才能得到表彰,对于那些一个电话救人一命之类的行为,我们同样应当视其为义勇之举,同样应该给予适当表彰和奖励。

  综上,我个人倾向于认为,“见死不救罪”不是该不该设立的问题,而是它的适用对象到底是谁、适用条件到底该怎样确定的问题。


  点击此处查询全部见死不救新闻




新浪财经24小时热门新闻排行

评论】【谈股论金】【推荐】【 】【打印】【下载点点通】【关闭





新 闻 查 询
关键词一
关键词二
彩 信 专 题
圣诞节
圣诞和弦铃声专题
3DMM
养眼到你喷血为止
请输入歌曲/歌手名:
更多专题   更多彩信


新浪网财经纵横网友意见留言板 电话:010-82628888-5174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会员注册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4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

北京市通信公司提供网络带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