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宜组建反扒志愿者队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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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2月17日 09:59 中国青年报 | |||||||||
李坚 浙江嘉兴市公安局在当地报纸、电视台打广告,向社会公开招募反扒志愿者,引起嘉兴市民热烈响应。共有21位市民参加的嘉兴第一支反扒志愿者队伍,将开始上街抓小偷。(12月14日《深圳特区报》)
执法行为,可以看作国家赋予行政执法人员的“特权”行为,是维持社会正常秩序所必需,因此必须并且也只能是一种得到授权的公权行为,不能由任何其他合法或非法机构参与进来。从法律角度看,反扒志愿者队伍并不具备执法资格。而反扒志愿者队伍实际上已经在行使着部分执法职能,这是不被法律允许的。而且执法行为直接与公民人身财产关系紧密联系,有着很强的程序要求和规范性,稍不注意,就有可能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和财产权。由于民间反扒队员通常不具备执法资格及专业素质,这些人参与到具体执法行为中来,不懂得如何规范行政、规范执法,难免会做出损害公民权益的事情来。南京市就曾发生过反扒志愿者用手铐铐人的涉嫌侵犯民权事件。(8月2日《南京日报》) 事实上,反扒是法律赋予警察的职责,而且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刑侦工作,在调查取证方面,必须接受专业训练。而这些,反扒志愿者都不具备。一些反扒志愿者在抓“小偷”时,急于抓人,忽略证据。这样不仅导致抓到了人处理不了,而且还会带来了一些纠纷,给正常的反扒工作造成被动。 另外,类似“反扒”这样的执法行为还具有一定危险性,专业执法人员执法时有权使用警械,并采取相关手段避免自身及周围群众受到伤害,而反扒志愿者由于没有使用警械的权力,如果他们在反扒行动中自身受伤或伤及他人,这是人们不愿看到的。 一个地方的专业执法程度,是保障该地区人们生活质量的重要因素。以往由于法制不健全,执法常常走群众路线,这有历史原因。但随着法制的健全,依靠公众执法的思路也需要转变。这就需要及时提高行政执法机关的能力和效率,提高执法人员专业化和职业化的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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