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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妇生命和健康安全是首位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2月17日 09:41 新京报

  《贵阳市禁止选择性终止妊娠规定》已获批准,即将施行。有论者指出,此法规的目的是预防婴儿出生性别比过大,但客观上也起到了尊重胎儿生命,提高人性意识的作用。也有人担心,此规定是对妊娠14周以上的妇女终止妊娠这一权利的限制,这一权利应该尊重,并且它也得到了法律保护。《妇女权益保护法》载明:“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

  可能人们还没有充分意识到,这项规定还是对孕妇生命和健康安全的保护,而我们必须认识到,这应该是出台这个法规的首位考虑。该规定提出妊娠14周以上这个标准,是基于医学科学的考虑。当代医学一般认为,孕育14周以上的胚胎就可视为独立的生命,因此,14周之前或之后流产在生命伦理的意义上说有较大区别。另外,对孕妇而言,12周之后流产的危险性会大大增加,正常情况下医生会劝其放弃流产。

  所以,虽然法律规定妇女有不生育的自由,应当尊重怀孕妇女决定流产的权利,但在一般情况下禁止妊娠14周之后流产是合理的,因为科学方面的考虑为人们一般享有的自由和权利设定了界限。在一些情况下,尤其是与生命伦理有关的情况下,当各种主张含有未知或不确定因素时,当不同的考虑和价值矛盾冲突时,医学上的考虑就显得很重要,在某种特定的情况下甚至会成为决定性因素。

  因为文化传统和历史等原因,不少人把妇女视为生育工具,而又把生儿还是育女看成有天壤之别。这种陋习现在在一些地方,尤其是农村依然存在。漠视女婴的生命、孕妇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情况并不少见。当文化环境落后或习惯势力占上风时,孕妇本人可能没有觉悟或没有能力保护自己的安全与健康,这时禁止流产的法规就会发挥作用。如果说,为了要男孩而强迫孕妇流产是不对的,那么在妊娠14周之后还要这么做就是愚蠢和残忍的,以法律的强制力来禁止这种行为非常必要。

  当然,妊娠14周之后不流产并非绝对禁令,所以贵阳市的法规又把一些特殊情况除外。我们并不是一味追求某个目标或某种价值,我们不得不在种种利与弊、安全与危险的可能性之间权衡和选择,考虑的因素有国家的利益,有个人的自由与权利。别忘了,讲人道主义,也应该有科学的根据。

  □徐友渔(中国社科院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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