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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委会获权当原告 独立方能维护权益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2月03日 09:55 南方都市报

  业主委员会是否具有诉讼资格,相关法规对此并没有明确规定,“打官司难”一直令小业主们头疼不已。如今这一难题有望在广东率先得到解决。据本报昨日报道,广东高院近日在一份对深圳中院的批复中确定: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登记的业主委员会,对房地产开发单位未向业主委员会移交住宅区规划图等资料、未提供配套公用设施、公用设施专项费、公共部位维护费及物业管理用房、商业用房引起的纠纷,以及全体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之间因住宅小区物业管理问题引起的纠纷,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对于国人来说,住房是最大宗的私有财产,是每个人安身立命之本。根据今年全国人大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公民的房产理应受到宪法和法律的保护。但不幸的是,房产常常带来很多烦恼:房地产商没有履约,擅自改变公共用地用途,或者物业管理公司服务质量低劣,等等。每一个业主都可能碰上这样的事情。而那些开发商或物业管理公司通常都有那么一点点背景,对于业主的意见往往置之不理。

  面对这种境况,业主怎么办?最理性的选择就是诉讼,通过司法手段寻求权利的救济。然而,业主马上面临一个困境:业主大会是一个人数虽多但却没有力量的组织,因为所谓的业主大会诉讼,其实就是每个业主都单个参与诉讼。但每个人都会想,收益是大家的,凭什么我出头?而且,相对于强大的房产商和物管公司,单个业主实在太弱小了。

  唯一可以指望的是业主委员会。不过,它是否具有诉讼资格,《物业管理条例》却未予以明确,各地法院也做法各异,大多数法院都以业委会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而拒绝受理业委会提起的诉讼。

  司法的缺位使得业主维权变得相当艰难。业主投告无门,侵权的企业更为强横,结果,双方的权利和利益之争急剧升级,行为逐渐趋于非理性,经常酿成比较严重的社会冲突。

  严峻的现实迫使各地司法机构开始进行探索。重庆市高院前不久出台规定,业主委员会若发现物业管理公司存在违规行为,可直接以原告身份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而此次广东高院对深圳中院的批复更是明确规定业主委员会可以作为原告的若干种具体情形。

  相对于《物业管理条例》中“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这样措辞含糊的规定,重庆、广东等地高级法院的法律解释则赋予了业委会相对独立的法律地位。可以说,各地法院通过司法方式,一定程度地提升了业委会的地位。

  这是合理的。不管是从业主维护自己权利、利益的角度看,还是从形成良好的物业管理市场秩序和社区治理秩序的角度看,业委会都有必要拥有相对独立的法律地位。业主人数虽多,但却是高度分散的;业主大会很民主,但其管理效率是极端低下的。因此,面对高度组织化的企业,业主大会的谈判能力过于松散虚弱;或者由于群众心理,可能走向非理性的对抗,而无法作出建设性的妥协。

  相对于业主大会来说,业委会类似于现代民主制度中的代议机构,它是选举产生的,但一旦产生后,即拥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尽管它仍需接受全体业主的监督,但它可以独立地处理很多事务,而不必事事都须事先取得业主大会的同意。这样一个具有行动能力的业委会让业主有能力与开发商、物业管理公司或外部其它力量进行博弈,从而维护自己的权益。

  当然,业主们的利益也并非完全一致,他们的利益很可能不同甚至相背离,而业委会一旦独立也会具有自己的利益,甚至和全体业主的利益相背离。如何应对这些问题?这就要求业主在组成业委会、监督业委会等方面还要不断摸索,而相关的法律法规也要随之制定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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