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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公务员辞职补偿政策收益大于成本论的质疑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2月01日 16:24 中国青年报

  柏墉

  《新京报》11月26日发表杨波先生的评论《辞职补偿:收益大于成本》,对武汉市经济补偿自愿辞职的公务员的设计做出正面评价。杨先生指出:辞职补偿的目的是为提高公务员队伍的公共服务水平。我以为这个观点没有说服力。把辞职补偿与所谓“增强庸者退出动力、营造能者干事的环境,提高政府管理效率,更好地为公众利益服务”进行必然性的因
果联系,显然过于武断。历史形成的“公务员管理实行常任制,难以辞退”的现状,有多方面的因素。如果希望用经济补偿办法让公务员自愿退出,不太现实。

  仅举我们本地(河北某市)几家银行为例(笔者曾在本地金融系统供职近20年,对本地金融系统的人事状况十分熟悉):本地农业银行在去年实行辞退补偿改革时,第一个自动提出辞职的是该行惟一的注册会计师,年龄只有37岁;本地建设银行自动辞职的是两位刚刚40岁、有20年工龄、从正规会计学校毕业的中层干部。这几个人在本地金融界的评价都很高,根本就不是什么“庸者”。恰恰相反,他们是公认的干才。这三位辞职者在领得大笔经济补偿后,立即去私营企业就职。听一听留守者的心里话:唉!在银行这些年,学懒了。环境太稳定,没有任何压力,所以也不学习,弄得本专业的知识技能都不精。再说,都已经40岁的人了,还是在这里继续混吧!

  这一实例,或许可以证明仅凭良好的愿望去设计制度、去改革,往往事与愿违。辞职补偿金有可能导致人才的“逆淘汰”:送走能干者,留下平庸者。

  杨波先生的另一个观点是:这种补偿行为在企业管理和许多国家的公务员管理中是通行做法或有法律规定,并没给公务员特殊待遇。“这里的‘补偿金’指的是‘基本工资’,不是全部工资,也不包括其他福利收入,每月约几百元。对大多数公务员来说,补偿总额是3万元,能够获得8万元的仅仅是极少数人(如局级干部)。如果补偿数额过低,改革就难以推动。”

  首先让我们来看所谓公务员的定性。客观地说,像公司职员与公司之间是一种雇佣关系一样,公务员与政府的关系实质上也是一种雇佣关系。而所谓公务员的“自愿辞职”,不过就是自愿解除劳动合同罢了。因此,对所谓公务员“自愿辞职”的经济补偿,的确像杨先生讲的那样,应该有法可依。而据劳动部发布的《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五条规定: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上面这个文件,可以说给我国公务员“自愿辞职”应获得的经济补偿做出了十分规范的说明,而对照这个文件来衡量杨先生计算出的那个数额是不是过高,应该不是一个很困难的事情。如果再对照不久前江苏盐城国有企业辞退一个工作了28年的纺织职工,只给12124元经济补偿的例子,我实在不能不感叹我国公务员队伍的特殊性!

  为什么在我国公务员的“自愿辞职”需要支付这样高昂的价码?为什么在国家有明确的法律法规规范劳动合同的解除的情况下,还要郑重其事地专门为公务员制订一个自愿辞职补偿制度?这些问题值得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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