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思太子奶事件,须防经济纠纷当犯罪

  新华每日电讯

  ■焦点观察

  盘和林

  摒弃“刑法优先”的错误认识,更好地落实中央政策等法律和制度的“谦抑性原则”,才能防止“太子奶”式悲剧——“赢了官司,输了企业”

  湖南太子奶集团2010年被裁定进入破产重整程序,至今已过去7个年头。曾经风光无二的“央视广告标王”渐渐销声匿迹,但这场刀光剑影的资本故事,真的已经落幕了吗?在历经企业破产、刑拘、无罪释放等跌宕起伏之后,太子奶原总裁李途纯近日再度发声维权。

  太子奶曾是名噪全国的乳业品牌,鼎盛时期营收达到30亿元。然而,2008年金融危机之后,该公司因资金链断裂而破产重整,从此一蹶不振。其创始人李途纯的经历更波折:在太子奶集团濒临破产之时,李途纯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挪用资金罪、职务侵占罪被批捕,羁押15个月后无罪释放。

  作为“太子奶”企业合法产权拥有者的李途纯,由于羁押等原因无法在破产重整中主张合法权益,失去自由身的他眼睁睁看着属于自己的合法产权任人处置。这不仅仅是当事人的悲剧,也是我们在经济发展中的一个“痛点”。

  “节同时异,物是人非”,李途纯即便通过法律途径维护部分产权的合法权益,也必然难以找回他当年的“太子奶”了。

  李途纯事件,并非孤案。那些案件的当事人都像李途纯一样,希望通过司法途径进行维权。实际上,李途纯远比他们“幸运”——有律师称检察机关实事求是精神保护了他。

  “李途纯们”所经历的事件通常都很复杂,其中的是是非非恐怕一言难尽,是否存在法律瑕疵也难以草率下结论。不过,类似“太子奶事件”中“如何保护企业家合法产权不受侵犯”问题,相关部门已经定调,社会也形成了广泛共识。实际上,“太子奶”式悲剧的一个共同特点,就是一些地方的公检法机关把经济纠纷当成犯罪,而刑法的强行介入导致了“赢了官司,输了企业”的结果。因此,“治未病”才是“太子奶”式悲剧最值得我们反思的地方。

  一些地方的司法机构在处理与企业家相关的问题时,往往存在“刑法优先”的误区,即在企业家某种“越轨”行为发生后,司法机构不是寻求其他社会行为规范或法律规范体系来进行规制,而是直接诉诸于刑法。尤其当前一些有钱人“为富不仁”等问题,激发了围观者的“仇富”心态;再加上部分地方的司法机关存在“经济越位”行为,企业家极易受到刑法的优先评价,而本应处于优先评价的法律却退居后序评价之列。显然,李途纯无罪而被羁押15个月,就是“刑法优先”结的一枚苦果。

  从法律规制市场经济的适用顺序来看,刑法属于规范市场经济中的“后盾法”,在法律适用的序列上应该处于最后一位。只有当公司法、合同法等民商法、经济法、行政法无法达到规制目的时,最后才适用于“刑法”。例如,企业家常常涉及的融资类犯罪,是我国民营企业融资困境的折射,这是“压力型犯罪”。刑法惩戒连标本都难治,最好的办法是弥补民间融资的制度性缺陷。所以,以经济法、民商法等优先评价,更能带来社会合意的结果。

  “谦抑性原则”是现代刑法终极价值之一,又被称为必要性原则,它指的是立法机关只有在该规范确属必不可少——没有可以代替刑罚的其他适当方法存在的条件下,才能将某种违反法律秩序的行为设定成犯罪行为。刑法尤其要对市场经济行为保持“谦抑”,因为刑法往往限制企业家人身自由,极有可能不管司法裁决如何,这家企业基本就“断气”了,结果人放出来了,企业倒掉了。

  当然,“谦抑性原则”只是一个法律原则,需要制度和法律的具体化才能真正起到保护企业及企业家产权的作用。去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全文发布;最高院紧接着也发布了关于加强产权司法保护的两个意见,都对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刑事犯罪、坚决防止把经济纠纷当做犯罪处理,进行了具体化设计。

  我们必须摒弃“刑法优先”的错误认识,更好地落实中央政策等法律和制度的“谦抑性原则”,这才是反思“太子奶”式悲剧的要义所在。

  (作者系财政部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应用经济学博士后)

责任编辑:刘金磊 SF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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