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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康谈资源税改革:从更宽的视角把握时机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11月29日 07:16  人民网-人民日报

  本报记者 曲哲涵

  现行从量计征的方式,不能体现促进节能降耗的税收杠杆作用

  记者:我国的资源税涉及哪些资源产品?您怎么评价目前的征收方式?

  贾康:资源税在中国不是新税种,1984年起开征。当时的征收对象只限于原油、天然气、煤炭三种矿产品,现在扩大到石油、煤炭、天然气、金属类矿产、非金属类矿产以及盐。最初以实际销售收入为计税依据,采取按销售利润率设起征点、超率累进征收的方法。1986年将征收办法由从率累进征收改为从量定额征收,规定了不同地区资源企业的煤炭、原油、天然气的具体税额标准。1994年的税制改革在沿用原有从量定额征税办法的基础上,根据客观经济条件的发展变化,对税额作了重新核定。20多年来,这一税种在调节资源开采中的级差收入、体现国有资源的有偿使用和促进资源合理开发利用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经济社会发展,现行从量计征方式下的实际税负已显得过低,不能很好适应以税收杠杆促进节能降耗的客观需要。

  合理设计征收范围、确定资源税税负和选择改革时机

  记者:“十二五”规划建议提出“全面改革资源税”。您认为改革的方向是什么?

  贾康:改革的主要方向包括:

  一是扩大征收范围,把更多的资源性产品列入其中。新疆今年下半年已率先启动的覆盖原油、天然气两大项的改革方案,在逐步扩大其区域覆盖面的同时,还应积极考虑扩大其品种覆盖面。

  二是由从量计征改为从价计征。现行资源税实行从量定额计征方式的弊端在于:在资源产品价格不断上涨时,资源税从量定额计税使税款缴纳与资源产品的市场价格变化没有任何关联,价格上涨,税额不增,价格下降,税额不减。不仅级差收入留在了开采企业,国家不能从价格上涨中取得更多收入,也难以起到有效节约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的调节作用。据测算,如果按80美元/桶的价格、3%税率从价计征,我国的原油资源税税额将是“从量计征”时的5倍左右。

  三是资源税的改革应该和以资源、能源价格形成机制为重点的价格改革联动。比如在最主要的能源——电力方面,尽管目前煤价的市场化程度已相当高,但电价调整幅度却相当小。发电应朝竞价入网的方向发展,配电、零售服务环节也可加入一些竞争因素,甚至发展政府采购式的外包,让市场的主体在竞争中间改进服务质量。只有实行配套改革,才能形成充分的价格竞争,提高资源的配置和使用效率。

  记者:有人提出,资源税改革对于物价有上扬的影响,应如何把握改革时机?

  贾康:要合理评估资源税改革对民生的影响。对资源税的税价配套改革联动引起的价格上涨,政府要及时提高低保标准,确保低收入群体实际生活水平不下降。而中等收入阶层以上居民则完全有能力消化这样一个价格上升,注意调整消费方式和模式,包括节能节电,节约资源性产品,整个社会的“科学发展”特征会更加鲜明。使这项改革尽量避免对民生的短期冲击,并有益于增加长远的可持续的民生福祉。

  资源税改革必然受到资源价格形成机制、物价演变趋势、整体税制改革、财政体制深化改革、反周期宏观调控等问题的影响并产生互动。因此,资源税改革需要从更宽的视角来通盘考量配套改革问题,并合理设计征收范围、确定资源税税负和选择改革时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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