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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公元16世纪人类发明“公司”这一经济制度后,公司以其广泛的适应性成为当今世界最基本和最重要的经济组织。
公司制度的本质特征在于 “有限责任”和“法人”这两点。组建公司时,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法人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有限公司不仅解放了投资人,更解放了资本。有了这种把自私自利与合作互利精巧结合起来的制度设计,公司在人类历史上第一次显示出自己的强大力量。公元16世纪起,荷兰、英国等国正是借助于这一制度创新,一举成为世界大国。
股份公司的诞生,更是人类发展史上的重大事件。股权分散的大型公司的出现,满足了重工业和大型工程建设的需要,没有股份公司,恐怕今天世界上还没有铁路。股份公司的出现,主要是适应了人们在经济活动中的两个基本取向:追求利润和规避风险。在追求利润的过程中,公司销售不断扩大,企业规模不断膨胀,巨额投资不断累积风险。规避风险的最基本手段是通过股份公众化以分散风险;反过来,风险不断分散和稀释又有效地促进了公司进一步的扩张。
公司最早出现在欧洲。欧洲大陆政治版图支离破碎,难以达到完全的统一,现实情况迫使人们学会了妥协、谈判及民主决策。公元前594年,雅典城邦就设立了作为处理公民日常事务的最高行政机关“四百人会议”。这种民主决策的传统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诞生奠定了社会基础。
更为重要的是,罗马时代确立的法律原则就强调保护个人权利,明确所有权归属,而这正是自由交易和市场形成的前提。中世纪后期,文艺复兴、启蒙运动打破了迷信、奴役及特权禁锢思想。启蒙思想家描绘了未来理性王国的蓝图,自由、平等、竞争的观念及其道德伦理逐步深入人心,从而为商业文明的诞生进一步扫清了障碍。
1215年颁布的英国大宪章规定,“任何自由人,如未经其同级贵族之依法裁判,或经国法判决,皆不得被没收财产、剥夺法律保护权或加以任何其他损害”。这种契约和法律精神在其后的几个世纪中长期普及,已在英国人的思想深处积累起深厚的传统力量,维护了日后股份有限公司的正常运作。
16世纪末17世纪初,荷兰、英国等国家在博弈中把目光转向了陌生的蓝色海洋。王权的行使与商人的利益达成了短暂妥协,二者联合推出股份有限公司的新型商业组织。带有浓厚政府机构色彩的“东印度公司”应运而生。
(《公司的力量》,中央电视台《公司的力量》节目组撰写,山西教育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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