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美之争新解读:国美,陈晓的工具?
笔者一直坚持认为,没有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董事会不得以任何方式用公司名义谴责任何一位股东的提议与弹劾,否则就是违法行为。
对外一直号称“黄光裕工具化国美”的陈晓,却屡屡以国美电器的名义发表致公众信陈述黄光裕“罪行”,甚至呼吁股东反对黄光裕的提议,这种“挟公司以令股东”的行为,难道不是工具化国美吗?
8月30日,国美电器发出到全体股东的信函,信函表示,我们深感有责任代表本公司及董事会在此更明确地表示,我们认为,该等动议是无理据、不明智及不受欢迎的,及有可能对本公司价值造成重大损害。
信函说,黄先生因多项经济犯罪被捕,继而被定罪及监禁,这为本公司带来诸多不确定因素。在现届董事会带领下,在管理团队及国美员工的共同努力下,本公司的财务稳定性及营运实力已完全恢复。本公司管理团队及僱员齐心协力扩展业务,改善及加强与顾客及供应商的关系,并调整经营策略以应对瞬息万变的市场环境。
董事会深信,在现有专业管理团队及董事领导下及在各位股东支持下,国美员工及其股东的权益将得到更好的维护,董事会强烈呼吁,请诸位股东在此时此刻给予公司支持,赞同现有管理团队的做法,给予其所需授权,以延续过往18个月所取得的成绩,及为全体股东的利益创造最高价值和带来回大的回报。有鉴于此,我们敦请阁下投票赞成第1、2及3项决议案及反对黄先生所提呈的第4、5、6、7及8项决议案。
作为公司的大股东,不知黄光裕收到此信函没有?按理,他应当收到。
每个股东,都有自己的投票智慧,赞成谁反对谁是他的权利。聪明的陈晓应当以平和的心静对待这一切,可以呼吁股东踊跃参加股东特别大会,也可以呼吁股东对股东大会中的议题作出智慧性判断,提出自己的一票,而不应当要求股东赞成什么与反对什么,更不应当再晒一晒路人皆知的黄光裕之罪。
但陈晓没有,而是在绝对地工具化国美!
我不是法律界人士,但我希望法律界人士对此是否违法,做出解释!(作者:韦桂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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