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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能源价格背后的复杂逻辑

  矛盾重重

  究竟是政策说了算还是市场说了算,中国能源价格背后的复杂逻辑

  《环球企业家》 安德鲁·斯皮德专栏

  中国现行的能源定价机制,时常会带来一些意想不到的不利后果,这也是很多时事评论人关注的焦点。2009年1月以来,燃油税标准和油价的上调算得上是能源定价机制方面一个明显的进步。尽管如此,但至少在我这样一个旁观者看来,能源定价政策的一贯性并没有大的提高。

  中国政府与世界各国政府一样,在能源定价方面都要平衡几个方面的利益:控制物价,减少通货膨胀的需要;容许价格适当上升,以促进能源行业投资和鼓励最终用户节能;保证政府在能源生产和消费过程中的财税收入。在所有这些不同因素的背后,需要回答的首要问题就是:能源价格应该是由政府决定还是应该取决于市场调节。

  在7月至8月初这段时间内,中国政府发表的一系列政策公告表明:在能源定价政策上的自相矛盾,还是像多年以前一样明显。在2009到2010年间,中国一直坚持油价与国际市场走向保持一致。如果国际市场油价每22天涨跌超过4%的话,就对汽油和柴油价格做出调整。这样我们就在2009年11月和2010年4月见证了油价的上升,而在今年6月,又经历了价格的回调,现在的定价水平略高于4月份上调之前。这跟近期国际市场油价走低的形势是一致的。

  也是在2010年6月,在经历了国内各方激烈争论之后,政府在新疆推出了一个能源开采税试行方案。终于开始了被多次推迟的能源税改革。在过去,能源开采企业支付的是所谓“资源开采补偿费”,收费标准按照开采矿产的吨数征收固定数额。在原油开采方面,现行收费标准是每吨30元,以当前汇率计算,这大约相当于每桶0.60美元。

  这种资源税征收方式有两个明显的缺陷:首先,税率基于开采规模而不是开采物的价值。在当今世界,已经很少有国家按照开采量征收资源税。至于石油和天然气,世界上几乎没有什么国家会按照开采体积或者重量收税,因为这样的税则对价格变化缺乏反应机制,政府会损失潜在的税务收益。

  其次,现行的资源开采补偿费标准实在是太低。原油价格为80美元每桶的时候,这笔补偿费大致相当于0.75%的税率。就算是原油价格下跌到20美元每桶,纳税额也只是原油售价的区区3%。相比较而言,世界各国普遍采取的原油开采税率都在5%至12%之间。

  按照新疆试行的新税则,开采石油、天然气和煤炭要按照售出价格交纳最高5%的资源税,所有税务收入归地方财政所有。资源税的引入有利于减少资源的掠夺性开采,以及控制资源企业的过高收益。

  2010年6月,中国政府宣布,将天然气的进口价格提高25%。这又是一项千呼万唤始出来的价格调整,主要是为了纠正国内的两组定价矛盾,一组是天然气价格与煤炭价格相比偏低的矛盾;另一组是国产天然气与进口天然气相比价格偏低的矛盾。尽管这只是天然气定价机制调整的最初步骤,还是给新天然气项目的投资者带来了亟需的信心保证。

  在这些正面变化的背景上,也还有一些其他类型的举措和无所作为的现象,尤其是在煤炭和电力行业更为突出。中国的煤炭价格一直随着国际市场起起落落。在2008年6月,金融危机影响显现之前,山西的优质混合煤售价高达每吨900元(秦皇岛装船价格)。到2009年6月,同品质煤炭的价格下跌到了每吨580元。但是到2010年6月又回升到了760元。由于担心通货膨胀率失控,政府在2010年6月底出台了煤炭的最高限价。这一法令的另外一层用意,就是为了确保电力企业的盈利,因为它们本来就面临高煤价和低电价的双重挤压。

  中国政府已经两年没有调整过电价。2008年7月,电力批发价格获准提升了5%。这次资费上调的主要负担落在了工商业部门头上,而城乡居民用电价格受到了特别关照。事实上,居民用电价格从2006年以来就没有上升过,尽管在同期,一直在强调全民参与节约能源。

  在能源政策方面优先保证居民利益的倾向,在8月初的一份公告中,政府宣称正草拟一份法令,要对垄断企业服务收费制定上限。当然,这份限价令并不适用于主要能源产品的开采企业,煤炭、天然气和原油开采都不受影响。但却肯定会涉及到最终产品的供应商,例如电力企业和燃气供应企业。从某种意义上讲,这份法令不会给能源产品定价行为带来实质性的变化。原来已有一些政策试图推动能源定价向市场主导方向迈进,新出台的这项举措却可以说是倒退,它更加强调维持能源服务供应商的垄断地位,并且试图利用这种地位作为经济政策的执行工具。政府还打算利用价格杠杆来推进节能政策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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