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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价格机制有助规范银行收费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8月06日 12:40  长江商报

  ◇本报评论员 肖畅

  8月3日,银监会下发通知,要求商业银行进一步规范服务收费行为,并立即开展服务项目的清理工作。另据报道,银监会和发改委正抓紧对新的《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颁布走法律程序,《办法》的草案最快本月出台。(8月4日《新京报》)

  近日,一些银行服务收费价格上涨,引起公众不满,银监会此时下发通知,可算及时对此现象作出了正面回应。然而,收费如何规范,清理工作具体如何展开,通知并没有详细提及,除了提出争议大的收费需作出解释工作外,其他的要求也流于泛泛而谈。

  客观地说,银监会目前也难以提出更加具体而有针对性的要求,这个任务,似乎只能交由新的《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了。哪些收费项目需要取消,需要新的《办法》予以明确;属于政府指导价的项目,提供明晰的指导价之前,需要进一步核算成本;属于市场调节价的,需确立一个科学的定价机制,这个机制,需有新的《办法》予以完善。

  由于银行业务发展迅速,2003年出台的《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似乎已经逐渐跟不上需求,变更的业务不少已经溢出规章的具体规定,而这恐怕也是银行收费花样百出、管理失范的原因之一。虽然这不是唯一的原因,但修改规章,细化或者补充规定,毕竟是主管部门落实监管工作的一个前提条件。至少,从定价机制上,尤其是市场调节价的定价机制上进行完善,离不开这样一部与时俱进的新《办法》。

  银行收费项目,有政府指导价的部分,也有市场调节价的部分。政府指导价这块,业务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有具体干预的手段和责任,银行一般也没有涨价的主动权。然而,问题多半出现在市场调节价这块。银行涨价,一般出于成本的考虑和市场的理由,而各政府部门往往自称无权干涉,因此价格浮动有时给人感觉过于随意,不可接受,往往引起舆论争议。

  然而,市场调节价毕竟不同于市场价。市场价依附于纯粹的市场产品和服务,价格的浮动,依赖供需关系调节,一般意义上,产品和服务的提供者拥有绝对的定价权。市场调节价则不同,它虽同样遵循市场规律,但仍然有一个利润的上限,定价者不能也不被允许追求利益最大化,而只是被允许取得合理的市场回报。毕竟,严格来说,目前我国的商业银行所提供的产品和服务,仍带有准公共品的性质。

  以此来讲,在市场调节价这块,产品或者服务的成本是多少,首先有必要透明起来,否则公众、政府部门无以判断所谓的市场回报是否合理,利润是否超过了上限。银行虽有市场调节价的自由裁量权,但也只是在合理回报的范围内自由裁量。

  新的《办法》有可能对市场调节价的定价机制作出规定,这倒是值得期待的。针对这个定价机制,我们希望,新的《办法》能够对银行公布、解释成本问题作出义务规定,对定价的合理性解释作出义务规定,以此保证价格的生成机制有一定的公开性和透明性。并且,在拟定价格调整的过程中,可以考虑设定听证程序,使得银行方面并不是单方面调价。

  总之,新的《办法》有可能让银行收费问题有所改观,至少,它是监管部门进一步完善监管职责的前提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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