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楚网消息 (楚天都市报)
本报记者王海玉 实习生刘虹云 吴纯新
跨行取款手续费从2元/笔“一夜之间”就能涨到4元/笔。记者了解到,按现行“程序”,无需征求客户意见,无需物价部门核准,银行改变收费项目、调整收费标准,只用提前15天上报银监会备案、提前10天在网点公示即可。
武汉科技大学金融与证券研究所所长董登新表示,“涨价行为轻松可以实现,这意味着银行收费标准缺乏第三方监管。”
银行调价“很随意”
正因涨价程序简单,只要一家银行调了价,各家银行就纷纷效仿。近年来,跨行取款费、小额账户管理费、零钞清点费等,莫不是几家银行起头后、多家银行跟风,最后演变成银行业收费的一场集体狂欢。
此外,《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只规定了银行部分收费可实行市场调节价,但这一规定比较笼统,对具体哪一项如何收费、大致有何标准并无细致规定,“这也使得各家银行的一些收费标准相差悬殊”。
近年来,银行部分收费相差数10倍的新闻屡次见诸报端。以在境外提现1万元为例,部分大银行手续费分别为62元、112元,一些中小银行只收15元;又如境内ATM取现,有的单笔手续费最高50元,有的100元,有的甚至不设上限。而本报曾报道的账户交易记录打印费,有的规定1年收10元钱,有的对打印3年以上账单竟然收100元。“就算银行客户基数、电子化程度、市场定位不一样,收费标准差别也太大了。”对此,市民王先生表示,这样的定价从侧面显示银行收费太随意。
收费依据遭质疑
2003年实施的《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是银行举起收费大旗的武器。事实上,这一基础已屡遭质疑。
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付军透露,早在该办法出台时,法律界已有人士质疑其违反了《宪法》“权利义务一致是基本法律原则”这一规定。因该办法只规定了银行——这一市场交易主体收费的权力,作为市场交易的另一方储户或消费者的权力没有体现。
而《价格法》23条规定,涉及公共利益和公益性产品、服务价格应当听证。该办法显然也与这一精神矛盾。
此外,该办法由银监会、发改委共同制定、2003年10月1日生效。但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修正的、2004年2月1日生效的《商业银行法》第五十条规定,商业银行收费项目和标准,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中国人民银行根据职责分工,分别会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应该说,前者只是部门规章,后者才是法规”,对此,付军表示,按照“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原则,银行自行设立收费项目、自行涨价的行为违反了《商业银行法》。
据《京华时报》报道,最近,北京一位律师已给国务院法制办发函,要求改变《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已与《商业银行法》抵触6年多的现象。建议国务院法制办对《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进行审查,废除或修改其中与国家法律相抵触的规定,为银行收费正本清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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