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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遭通缉遭重殴遭威胁 多方呼吁新闻立法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7月31日 10:11  金融投资报

  本报记者 李果 宋双

  编者:新闻从业人员已经成为高危行业人员,从凯恩股份所在地公安局通缉《经济观察报》记者,到《每日经济新闻》华东新闻中心被冲击,再到《华夏时报》华南新闻中心记者被殴打,多家上市公司卷入与媒体的正面冲突之中,而其核心问题,就是这些媒体曝光了上述公司的负面新闻。当舆论的监督力受到蔑视与攻击,谁又能来保护舆论本身?

  记者仇子明被警方全国通缉一事余音未了,近两日内却又连续发生两起袭击记者事件。据相关媒体及网站报道,7月30日下午,《每日经济新闻》华东新闻中心受到自称“霸王国际集团”四名员工的冲击,多名记者受到推打;7月29日晚,《华夏时报》记者陈小瑛在采访途中被不明身份人员袭击,对于目前频繁发生的记者遭遇不测事件。法律界人士强烈呼吁相关部门依据宪法尽快制订《新闻法》,保障新闻记者的合法权利。

  事件一:《每日经济新闻》记者遭“霸王”围攻

  昨日下午4时左右,一位自称“霸王”(霸王国际集团)上海公司经理的男子带着三名男子来到了位于上海的《每日经济新闻》报社。其中两人围堵在《每日经济新闻》报社门口不让记者和工作人员出入,还不时捶打和踢踹报社大门,当《每日经济新闻》报社记者上前询问时,该名自称是霸王上海公司经理的男子先是言语攻击随后开始推打《每日经济新闻》的记者。在正常的工作秩序受到干扰的情况下,《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拨打了110报警。目前警察已经将当事人带到公安局调查。有消息称,“霸王”此次上门打记者可能与《每日经济新闻》之前曾经报道霸王洗发水的新闻有关。

  此事件发生后,本报记者在第一时间联系到了《每日经济新闻》华东新闻中心的一位媒体同行,其讲到,昨日下午4时许,四名自称霸王公司员工的青年男子突然出现在《每日经济新闻》报社上海办公区,声称要见该报近日连续采写有关霸王洗发水事件的记者。为了解这些男子的用意,该报采访部门一负责人接待了其中一名洪姓人士,同行的另外三名男子在该报接待室门口守候。其后,报社其他工作人员要求进入接待室,但遭到三名守候男子的阻拦,并开始对报社员工进行谩骂。《每日经济新闻》工作人员当即报警并请三名男子离开。然而,三人开始喧嚷叫骂,此举惊动了该报主办公区内的摄影记者,随后其准备将三人的行为拍摄下来。这些男子见状冲向摄影记者,并开始猛烈拍打该报主办公区玻璃大门,试图冲进报社主办公区。《每日经济新闻》工作人员退入新闻中心并关上玻璃门。此时,大楼物业管理人员闻讯赶到现场维护秩序。该报一位副总编辑也出面调解,请三人离开。此时,接待室中的洪姓男子突然冲出,声称要打人,并将该报副总编辑推出两米开外。另外三名男子也同时情绪激动,在现场大声叫骂,追踢报社其他记者。《每日经济新闻》报警后,上海市漕河泾派出所迅速出警,及时制止了事态的进一步扩大。据悉,在霸王被曝光含有致癌物质“二恶烷”之后,霸王的“防脱”功效也开始备受质疑,国内许多媒体对此进行了报道,《每日经济新闻》也对此展开调查,推出了系列调查报道。据悉,昨日《每日经济新闻》发表了《化妆品“特殊功效”之乱:能不能“防脱”霸王自己说了算?》一文。

  昨日下午6时许,《每日经济新闻》就此事件发表声明:“媒体有权对公共事件进行客观、公正的报道, 以保障公众的知情权,这是媒体应有的权利和应尽的职责。对这种通过寻衅滋事的手段,威胁记者人身安全、滋扰和冲击报社正常工作秩序的行为,我报表示强烈谴责。我报保留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的权利。”

  而事件的另一方,霸王集团公关总监杨政书表示,得知此事后其相当震惊,但目前具体情况还不清楚,正在调查,届时将及时通知媒体及公众,并称霸王集团一向尊重媒体的客观报道权利,目前公司总部已经派高级人员前往上海了解情况。

  事件二:《华夏时报》记者被重拳袭击

  前日(7月29日),《华夏时报》华南新闻中心记者陈小瑛接到匿名电话自称为深国商报料者刘先生,其表示看过该报之前有关深国商的报道,他即将离职,如果记者感兴趣,他愿意反映更多的情况给记者,记者与其约在晚上6点半上海宾馆附近见面,随后刘先生其以车坏、找不到地方为名,几次更换见面地点。当晚陈小瑛在华强北振中路天虹商场南门口星巴克旁边按对方约定等候,但多次拨打对方电话仍不接,记者正准备离开时,约22点14分,突然一彪形大汉用拳头对记者头部进行攻击五六拳并辱骂,随后扬长而去。

  事件发生后,《华夏时报》在第一时间发表声明:“这是一起明显有预谋的打击报复行为,进行正常的新闻报道和舆论监督是我们作为媒体的责任与天职。某些黑恶势力无视法律对记者个人的打击报复行为我们表示强烈谴责。目前深圳警方已立案调查,我们将对此保持密切关注,期待调查结果早日公布。对相关责任人保留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不过,事件的另一方深国商和董事长李锦全随即针对此事发出声明,称截止目前,公司没有受到任何纪检部门、司法机关等机构的调查,亦没有收到任何调查通知。董事长李锦全仍然正常履行公司董事长职责。

  事件三:《经济观察报》记者遭网上通缉

  7月23日,《经济观察报》记者仇子明因发表针对凯恩股份的《凯恩股份“偷天换日”谜团》、《凯恩股份再调查:隐瞒的关联交易》、《凯恩股份电池业务前景不明 巨额关联交易价值几何》等文章,文章中大量揭露了“当年凯恩集团改制时,政府文件被有意篡改,致使国有资产被严重贱卖。而上市公司的资产也有被侵吞的嫌疑,其实际控制人王白浪,自今年1月开始大幅减持凯恩股份股票,截止报道日,套取现金近2亿元”等内幕消息,而被凯恩股份所在地浙江丽水市遂昌县警方全国通缉,致使被通缉的记者一度四处求援,工作陷入停滞。

  7月28日,该事件获得包括新闻媒体、法律界人士、浙江省证监局、浙江省公安厅以及社会舆论的广泛关注,《经济观察报》也随之发表声明称:“作为负责任的媒体,我们相信客观公正的报道原则应为仇子明和所有记者所遵循;在报道过程中,相关当事人和记者多次受到利诱、威胁。对于有人试图借助公权力压制舆论监督,威胁新闻工作者人身安全,我们表示强烈谴责……”而当事人仇子明也通过网络称:“我不怕,我所报道的都是事实”。

  在舆论的巨大压力下,相关职能部门迅速介入调查此事。7月29日下午,浙江丽水市遂昌县警方撤销了对仇子明的通缉,而在昨日下午,遂昌县委宣传部及县公安局负责人已经前往北京,向仇子明及《经济观察报》当面赔礼道歉。

  律师观点:保护舆论监督须尽快出台《新闻法》

  “什么?又有记者被打了?”,当记者将上述新闻告知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时候,其表示相当震惊,“刚刚初步结遂昌警方通缉《经济观察报》记者仇子明的事件,马上在上海和深圳又出现两起记者被打是事件,实在令人惊诧!”

  宋一欣表示,仔细想来,两事件与遂昌警方所起的坏示范不无关联,你可以滥用公权力在网上通缉记者,宵小之徒更可以猖狂践踏法律、肆意冲击报社或殴打记者,因此,上级公安在遂昌警方责任调查后,其责任人一定行政问责,要重办、严办,以警效尤。对其他两事件责任人也应依法严肃处理。

  同时,宋一欣表示,“事情也不应就事论事地结束 ,相关部门应以这些事件为契机,改善媒体、记者与新闻监督的作业环境与法制环境,依据宪法尽快制订《新闻法》,保障新闻记者的权利义务责任,明确媒体与媒体人依法履行职责、运营作业、新闻监督的法律边界,填补新闻法制的空白。

  而京衡律师集团律师李道演律师认为,仇子明事件更是一个强大的催化剂,应促《新闻法》尽快出台。事件体现了我国立法的跛脚鸭现象,已经严重损害社会的正常运转。我国没有保护舆论监督、保护记者和报社的《新闻法》。只有可以告记者的《民法通则》和可以抓记者和老百姓的《刑法》。因为按照刑法221条,公司商业信誉被损,可以判刑两年以下。公司已经报案,公安机关就可以立案;立案后抓不到人,就可以上网通缉。而公安部对全国通缉,并不进行实质审查,而是由办案单位自己负责把关,因此通缉令很容易发出去。但是,保护记者正当新闻监督权利的《新闻法》,从三十多年前开始动议,我国一直上不了人大,不立法,连立法计划都列不上去。中国目前没有保护新闻从业人员的法,中国的新闻行为到今天都是无法可依的。一个电话可以撤掉总编,一个电话可以开除记者。谁来保护记者?谁来保护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我们还是幻想靠权力,比如,靠中央文件要求干部财产申报公开。因此总是雷声大雨点小,腐败总是越反越多。

  执法中的仔细和完善也十分重要。我国第一线的公安干警,法律知识水平的偏科和欠缺。他们只知道《刑法》和《刑诉法》,不知道《公司法》、《证券法》和上市公司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他们只知道有侵犯商誉罪,不知道上市公司有信息披露的义务,关联交易、内幕交易等等违规行为,股民和新闻界理所当然是可以揭露的。是公司在涉嫌违法和犯罪,而不是记者在犯罪。执法傍大款现象,地方保护主义,已经是破坏中国法治的重要原因。现在一些相对不发达的地方,公安局成了大企业的保安大队,门口往往挂个铜牌,“某某公安局重点保卫单位”,大企业的影响力非常大,企业可以通过当地的党政领导,通过经济影响力,直接给司法机构施加影响,迅速地帮助企业立案抓人,“消除危险”掩盖真相。根据记者的调查和反映,本案中企业有收买记者和给广告费收买报社的行为,在记者还在调查没有发表文章前的5月20日,当地公安就已经立案。在没有同报社进行任何交涉的时候,连民事侵权都没有交涉的时候,7月23日就上网通缉。这可以看出本案立案的不正常,是想用刑事手段去扼杀舆论监督,包住公司丑闻。而我们的公安机关当了这种掩盖手法的保护伞。一些不良企业先是想收买记者、山西还有动用打手打死记者的;然后就动用公权力量迫害记者、抓捕记者、封杀记者。我们的公安机关如果不能坚持严格执法,坚守司法公正,就容易被利用。

  总之,尽快出台《新闻法》,把舆论监督纳入法制轨道,让公安机关、舆论管理机关、记者都有法可依,有标准可循,才是治本之计。

  新闻出版总署 加强对记者权益的保护

  对于频繁出现的记者遇袭事件,新闻从业人员究竟可以依照哪些法规、制度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呢?据新闻出版总署相关负责人介绍,近两年来,新闻出版总署出台了一系列的规范性文件,修订相关法规,从法规制度建设上加强记者权益保护。

  例如,2007年,总署发出《关于保障新闻采编人员合法采访权利的通知》,规定有关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要为新闻机构合法的新闻采访活动提供便利和必要保障,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扰、阻碍新闻采编人员合法的新闻采访活动。2008年,总署发出《关于加强新闻采编活动保障工作的通知》,规定对干扰、阻碍、报复、陷害新闻机构及其采编人员依法开展舆论监督,造成恶劣影响的,由上级机关或主管部门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009年,总署组织力量,在广泛调研基础上修订了《报刊记者站管理办法》、《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两个《办法》增加了关于保障新闻媒体及分支机构、新闻记者的合法新闻采访权、舆论监督权等相关权益,维护新闻机构、采编人员和新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特别是保障新闻记者的知情权、采访权、发表权、批评权、评论权,同时完善新闻记者的社会福利保障制度。

  学界观点 采访权受到法律保护

  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马怀德教授表示,从湖南省石门县委宣传部发公函辱骂记者到辽宁西丰县委书记派民警进京抓记者,再到眼前的记者被通缉。这些荒唐事件的背后,是一些地方政府部门企图用公权力压制新闻监督,暴露的是权大于法的错误观念。如果公权力对采访权造成干涉或损害,公权部门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采访权受到法律保护,任何公权力部门没有权利,也没有理由限制和干涉采访权。公权力部门掌握通缉的权利,这属于行政侦查的手段。为了特别的目的去损害记者的采访权是不妥的。公安机关最终撤销“通缉令”,说明他们意识到“通缉”是不当的。如果“通缉令”造成损害,公权力部门应承担相应责任,毕竟“通缉令”对记者的采访自由、公众的知情权、记者人身自由权、名誉权、荣誉权等都产生了损害。尽管《国家赔偿法》没有规定错误通缉应承担什么赔偿责任,但从规定来看,如果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造成损害,公安机关应承担相应责任。

  媒体声音 要维护自己的权益

  在获悉仇子明被警方撤销通缉后,《经济观察报》副总编辑王胜忠表示,仇子明被通缉事件在中国记者维权历程中具有重要意义。“接受媒体的监督,是上市公司、政府部门和司法机关都应该履行的义务。但在现阶段中国一些地方政府对此的认识还很不够,甚至出现了利用司法力量打击记者的事件。”王胜忠表示,“有关部门应该尽快出台相关的制度,切实保障记者的合法权益。”

  广东省新闻工作者协会主席、南方日报社前社长范以锦表示,我们要联合起来集体去抗争,我们媒体人就要靠我们自己,要自己人维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我们媒体有错,我们要改进;但如果我们是对的,就一定要坚持。我们媒体人报道一定要准确、真实,尽量让别人钻不了空子,充分保护我们的证据,我们取证的过程、手段都要尽量做到留有证据。如果遇到报道失实的情况,我们要清楚我们没有罪,我们要抗争,抗争以后,我们就更有力了。

  而证券时报社的一位同行昨日对本报记者讲到,打人永远不对,媒介有舆论监督的责任,有问题应该通过合法渠道解决,“我呼吁全国所有的财经专业媒体发文章抨击暴力行为”。

  新闻链接 近年来发生的侵犯记者合法权益事件

  2010年7月,报道过紫金矿业“封口费”事件的《第一财经日报》驻福建站记者邵芳卿和《中国青年报》记者陈强,两人家属在福建省福州市开车时意外遭到撞击。

  2008年5月《民主与法制时报》记者景剑锋曾报道山西吕梁公安在黑势力介入煤矿纠纷中包庇犯罪。同年9月20日,法院以窝藏罪判处景剑峰有期徒刑一年。

  2008年3月,原《第一财经日报》记者傅桦为报道吉林民航所属吉林龙家堡机场建设中存在的问题,被吉林民航公安以受贿罪提起公诉。

  2008年1月,法制日报社主办的《法人》杂志刊登一篇《辽宁西丰:一场官商较量》的报道。西丰县多名警察来到杂志社,称文章作者朱文娜涉嫌“诽谤罪”,要将其拘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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