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部分银行将同城跨行取款手续费上调至4元/笔。中国银行业协会表示,调整ATM跨行取款收费标准合法合规,建议客户根据自身情况选择交易。中央财经大学中国银行业研究中心主任郭田勇表示:“费用上涨是否合理,是否经过严格论证才是问题的关键。”(详见今日本报B03版)
针对公众的质疑,银行业协会第一时间出来澄清称部分银行上涨跨行取款手续费“合法合规”,也在情理之中。银行业协会属于银行参与的协会,维护的利益当然是银行的利益。站位点不同、利益出发点不同,说出一番为银行上涨收费的话,其公正性和客观性本身就值得怀疑。
就银行同城跨行取款手续费上涨的依据本身,也不像银行业协会所称的那样“合法合规”。银行上涨收费价格的依据是2004年3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批复的《中国银联入网机构银行卡跨行交易收益分配办法》相关规定,持卡人在他行ATM机上成功办理取款时,无论同城或异地,发卡行均按每笔3.0元的标准向代理行支付代理手续费,同时按每笔0.6元的标准向银联支付网络服务费。但中国人民银行的上述批复最多属于“红头文件”的性质,其效力不可能高于国家法律。有关银行收取手续费用问题,在2003年年底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50条明确规定,银行收费项目和标准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中国人民银行根据职责分工,分别会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由此可以看出,中国人民银行的批复与国家的法律有“打架”之嫌。在出现法律冲突的情况下,应该适用上位法这是毋庸置疑的道理。然而,银行业协会仍然“顽固”地拿着一纸“红头文件”的收费规定来为擅自涨价的银行辩护,这种行为不仅是“护犊子”的表现,而且漠视的也是社会公众的利益。
退一万步说,即使银行擅自提高收费价格的做法是“合法”的,其应履行的法定程序也值得商榷。按照《合同法》相关规定,银行作为提供服务的一方,在不经“通知”被服务方的情况下,就单方提价,正是对自身服务承诺的践踏。在《价格法》相关条款中对涉及公共服务的收费项目,也专门规定了必须履行的听证程序,而相关银行搞这样一种突然性的提价“袭击”,更与法定的程序相违。银行业协会在明知法律有规定的情况下,还信誓旦旦为银行打“合法”的包票,不但是“强词夺理”,也是一种近乎“无耻”的狡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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