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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分配改革的对象是机制不是数量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6月25日 08:36  中国经济时报

  在总量上,我国居民收入占GDP的现实比重基本上是正常的,是由当前国民经济发展水平决定的,不宜人为地改变。我国大多数人的收入和消费水平低于目前的发展水平,是少数人超经济占有和挥霍性消费的必然结果。这种局面只能通过改革分配关系来转变。

  正当举国上下讨论如何解决分配不公的时候,一些人提出了一个收入倍增计划,具体措施是提高最低工资,降低企业和财政收入的比重。这个议题很有吸引力和迷惑力,它把人们的注意力引向居民总收入占GDP的比重上,把当前的分配问题归结为工资率和积累率问题。在我看来,这样的观察角度是颠倒了分配问题的因果关系,转移改革的主攻方向。我们的主攻方向是改革收入分配机制,理顺分配关系?还是直接提高工资,提高居民收入占GDP的比重?治本还是治标?这是必须首先明确的战略问题。

  在我国现行的收入分配关系中,主体分配方式不符合法律上确定的产权关系,不符合等价交换、按要素分配原则。问题的要害是人们的投入与产出不对称,是人们的收入结构与投入结构的差距过大,而不是总量占GDP的高低问题。即使财政收入占比有所偏大,也不是主要原因,其要害是预算结构不合理,公共品和准公共品开支严重不足。

  有人主张直接提高工资、提高居民收入占GDP的比重,其主要理由是,我国的工资和居民收入占GDP的比重持续下降,不仅比发达国家低,而且比许多发展中国家还低。其实,处在不同发展阶段的国家,劳动生产率、剩余价值率和剥削率不同,劳动报酬占国民收入的合理比重也是不可能相同的,不能如此简单地横比,要有历史感,必须根据我国发展的时空定位,实事求是地分析收入比重的成因。

  国民收入由必要劳动创造的价值V和剩余劳动创造的价值M两部分构成。V和M哪一个在国民收入中的比重大,决定生产方式的性质。因此,剩余价值率M/V是衡量现代化水平的唯一指标。所谓现代化就是剩余价值率不断提高的过程,剩余价值率整体上超过100%是国民经济现代化的客观标准。只要一个国家或地区的剩余价值率还低于100%,生产方式的现代化在整体上还没有完成,小生产方式还占主体地位,至多还处于所谓小康阶段。一个国家或地区剩余价值率超过了100%,工资V占GDP的比重低于利税M,说明这个国家现代生产方式已经成为GDP的主要生产方式,但中产阶级还没有成为社会结构的主体,市场经济还处于私人资本主义阶段。而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人力资源向人力资本转化的比重日益增加,中产阶级队伍不断壮大,越来越多的剩余价值转化为他们的收入,剩余价值率就不再是剥削率的代名词,剩余价值率越来越高,剥削率却越来越低。一旦中产阶级居于社会结构的主体地位,居民可支配收入超过了利税,市场经济就进入了社会主义阶段。

  所谓中产阶级,实际上是一个独立的新阶级,他们凭借人力资本,基本上获得了自己劳动创造的全部价值V+M,既没有占有别人的劳动,也没有被别人占有劳动。因此,他们是社会主义经济关系的天然载体,随着这个队伍的壮大,剥削率不断降低,私人资本主义逐步向社会资本主义过渡。这个新阶级的成长壮大,不是政府政策人为的结果,而是科学技术发展的必然趋势。企图通过分配格局的改变创造一个举足轻重的中产阶级,是拔苗助长,陷入了分配决定论。居民的收入倍增,中产阶级占社会结构的主体地位是经济社会发展问题,不是改革或规划问题。这是一定要分清楚的两回事情。

  规模宏大的民工潮充分说明,我国的资本原始积累还远远没有完成,正处在现代化的初始阶段上。也就是说,我国的大多数劳动力还没有完全转化为真正的商品,货币也没有完全转化为真正的资本,财产性收入和权力资本的收入还大于人力资本的收入。工业经济在整体上还没有越过绝对剩余价值生产阶段,众多流动劳动力在相当程度上还被当作消费品在耗费,转化为人力资本的劳动力只是凤毛麟角。在这种情况下,随着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劳动报酬占国民收入的比重下降,是正常的、理所当然的。这恰恰是现代化水平正在提高、还没有达到足够高度的标志。工资是劳动力的价格,其水平的高低是由劳动力的价值和市场供求关系决定的。即使分配机制是公平的,工资绝对额逐步提高的同时,相对额下降,在一定时期内也是不可避免的历史现象。在劳动力供求不平衡的条件下,法定最低工资标准对劳动者的保护作用十分有限,弄不好会成为资方压低工资的借口。我国目前的实际工资大大低于应该达到的水平,主要原因是超经济剥削、同工不同酬造成的。社会保障不到位,不能改变人身依附关系,消费不足,就业岗位短缺,人为规定最低工资标准是无济于事的。我们必须看到,我国当前的所谓就业问题,不是一般市场经济条件下的需求不足造成的,而是农业生产方式改造、农民分工角色和社会身份转变受到上层建筑、意识形态的阻碍,城市化严重滞后和扭曲造成的。在这种情况下,工资提高过快,必然提高国民经济空间结构调整和人口城市化的门槛。在工业过于分散、服务业发展半径不足、劳动力供大于求的条件下,大规模地用机器代替工人,其后果是可想而知的。

  富士康在经历了“连环跳”之后,大幅度地提高了工资,地方政府也在争先恐后地宣布提高最低工资标准。于是,有的人就宣称,中国的低工资时代结束了,似乎从此进入了高工资时代。我认为,这个结论为时尚早。只要民工潮还存在一天,中国市场经济的原始积累就没有结束,工资整体上低于劳动力价值的时代就不可能结束。工资水平的高低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不是政府政策的选择,而是由市场发育水平决定的。从发展看运行,既没有所谓低工资时代,也不可能有所谓高工资时代。在整体上,人们的工资和收入水平是由劳动生产率决定的。在劳动生产率不同的条件下,比较工资的高低是没有什么意义的。一些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工资水平看起来很高,实际上劳动生产率更高,单位产品的工资含量可能比劳动生产率低的国家和地区还要低得多。

  在市场经济发达的国家,劳动力转化为人力资本的比重早就超过了30%以上,所谓中产阶级已经成为社会结构的主体部分,在他们的所谓工资中已经包含了自己劳动创造的剩余价值。因此,发达国家的剥削率与剩余价值率已经分离为两个独立的经济范畴,所谓劳动报酬占GDP的比重达到60%甚至70%以上,也是顺理成章的事情。劳动生产率比我国低的国家,其剩余价值率、剥削率也低,工资占国民收入的比重比我国高也是十分正常的现象。这只能说明这些国家的现代化水平比我国低。我国贵州居民收入占GDP的比重大大高于上海,不是收入分配比上海合理,而是发展水平大大低于上海的客观反映。

  在总量上,我国居民收入占GDP的现实比重基本上是正常的,是由当前国民经济发展水平决定的,不宜人为地改变。我国大多数人的收入和消费水平低于目前的发展水平,是少数人超经济占有和挥霍性消费的必然结果。这种局面只能通过改革分配关系来转变,人为地提高最低工资和居民收入总量,降低积累率,必然极大地阻碍我国生产方式转变的发展进程。

  世界第二大奢侈品消费群体在中国,足以说明分配的问题不在收入的总量而在收入的结构。结构决定功能,消费不足是不合理的收入结构造成的,而不合理的收入结构是由不合理的分配机制造成的。所以,收入倍增计划大有哗众取宠之嫌,老老实实改革收入分配关系,才是当务之急。在理顺了分配关系,促进了国民经济的正常发展,我国的中等收入阶层也一定会逐步成为社会结构的主体,所谓劳动报酬占GDP的比重也将逐渐超过所谓利税,居民的收入倍增是顺理成章的事情,不是计划出来的。

  当然,税收占GDP的比重是否合理,对居民收入的总量是有影响的。但是,在公共品和准公共品开支严重不足的情况下,人们应该关注的主要问题,不是税率的高低,而是预算的结构是否合理。按目前的收入分配机制和结构,即使税收占GDP的比重接近于零,80%的居民的收入也不可能倍增。

  总而言之,当务之急不是把可分配的蛋糕做大,而是如何公平合理地分配现有的蛋糕。只有把蛋糕分配得更合理、更公平,蛋糕才能做得更大。(刘福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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