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捍卫资源性大宗商品定价权合情合理合法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5月27日 10:23  人民网-人民日报

  白明

  作为当今世界贸易大国,中国对国际市场的影响力愈加显著,却常常受制于大宗商品定价权矛盾。从这个意义上讲,中国捍卫大宗商品定价权不仅合情,更是合理、合法的。

  从理论上讲,市场经济体制下的企业可以做大,但不可以寻求垄断。而当前我国面对的大宗商品定价权矛盾,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我们的少数贸易伙伴在大宗商品国际贸易中滥用自身的市场支配地位。

  以铁矿石贸易为例,目前巴西淡水河谷以及澳大利亚必和必拓、力拓三大铁矿石供应商垄断了全球66%的铁矿石产量,在国际铁矿石贸易中所占比例更是高达74%。相对于生产与贸易的高度集中,铁矿石的需求却相对分散。除了许多中国企业之外,日本和韩国以及欧洲的钢铁企业也是铁矿石进口大户。从卖方的角度说,尽管三大铁矿石供应商的市场支配地位在相当程度上是得益于自然的恩赐,但并不意味着他们因此就可以漫天要价。更有甚者,必和必拓与力拓去年还就合资经营双方在西澳大利亚的铁矿石业务达成协议,双方在合资企业中各持有50%的股权,必和必拓向力拓支付58亿美元以获取上述股权。显然,这种合并无异于使国际铁矿石市场上已经非常严重的卖方垄断进一步强化。

  现阶段,各国针对垄断的判断标准有所不同,但各国都把市场支配地位与限制竞争作用作为反垄断机构决定禁止企业合并的依据。按照美国司法部的判断标准,如果赫芬达尔指数(在某市场占有率的平方和)为1000—1800或1800以上,这个市场就分别属于中度集中市场或者高度集中市场。德国《反限制竞争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如果一个大企业至少占有1/3的市场份额,3个或3个以下的企业共同至少占有1/2的市场份额,5个或5个以下的企业共同至少占有2/3的市场份额,就可以推断这个企业单独或这些企业共同占有了市场支配地位。事实上,对于必和必拓与力拓之间的“联营”举动,实行市场经济体制的欧洲国家非常警惕。欧盟委员会今年年初宣布,由于担心对市场竞争造成不公,开始就必和必拓与力拓达成协议的合资计划正式进行反垄断调查。

  从反垄断入手捍卫我国大宗商品定价权不仅符合市场经济理念,而且也符合世界贸易组织基本原则。二战结束后,一些国家在磋商建立国际贸易组织时,各缔约方已经认识到市场准入与市场竞争之间密切相关。当时美国代表曾提议,未来的国际贸易组织也应把处理私人组合及卡特尔的限制性行为作为其功能之一。遗憾的是,“临时适用”的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却没有包括完整的竞争规则。

  尽管未能确立竞争法体系,但现行的世界贸易组织规则仍包含着一些保护竞争的内容,特别是要求限制国家垄断。例如,《1947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任何缔约方不得禁止或限制向任何其他缔约方领土的任何产品出口。

  客观上,为了捍卫自身的大宗商品定价权,就反垄断问题向世界贸易组织告状或许是行得通的,但世界贸易组织也只能够说反垄断“有理”,而采取什么手段才能够做到“合法”则要因具体情况而定。2008年8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推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二分之一以上的;两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三分之二以上的;三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四分之三以上的。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十七条还规定,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从以上规定不难看出,在国际市场大宗商品定价过程中,我们有些贸易伙伴的所作所为目前已经很“出格”了。

  所以,在捍卫中国大宗商品定价权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可以大有作为。例如,这部法律的第四十六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又如,这部法律第四十七条规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作者为商务部国际贸易经济合作研究院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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