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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入股煤矿讨要分红何以胜诉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5月24日 17:04  荆楚网-楚天都市报

  荆楚网消息 (楚天都市报) 杨涛

  入股煤矿180万元,在连续两年未得到红利后,神木县法院法官张继峰将煤矿方告上法庭,横山县法院一审判令这名法官胜诉,煤矿方不服,榆林市中院将择日开庭审理这起国家公职人员入股煤矿案(5月23日《华商报》)。《合同法》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同时,《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不得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法官法》对法官也有类似规定。根据一般人逻辑,既然陕西神木这一法官入股了煤矿,就算是“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其与煤矿签订的入股合同就无效,怎么一审还判这名法官胜诉呢?

  其实不然。因为在我国民商事法律理论和司法实践中,对于所谓“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视不同情形,有所区别对待,也就是说对强制性规定区分为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和管理性强制性规定。

  简而言之,有关规定公务员、法官不能进行营利性活动,是国家机关内部进行管理的规范,是一种管理性的强制性规定,即便公务员、法官进行了营利性活动,他们对外签订的合同仍然有效力,但应当接受内部纪律的处分。

  但这不意味着,公务员、法官可以从中占便宜或者违反法规于不顾。所以,横山县法院在作出合同有效的判决的同时,理应运用司法能动性和发挥司法审判监督的职能,建议相关单位对该法官进行纪律处分并收缴违纪所得。事实上,横山县法院的一纸判决本身就是一封公开举报信,举报该法官违反相关规定,从事了营利性活动,相关方面理应及时介入,作出严肃处理。

  (江西赣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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