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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经营报社长:国有企业不能仅仅在商言商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5月08日 10:53  中国经营报

  作者: 金碚

  关于现代企业制度的性质和特征有许多研究和讨论,其中,也曾经有一种具有普遍性的理解,即按现代企业制度的原则进行国有企业改革,就是将国有企业改革为除了所有权归国家或者国家控股之外,其他性质和行为均与民营企业不再有本质区别,即国有企业可以成为一般的企业,一切都可以“在商言商”,不应再负有其他的责任目标。

  但是,深入的理论研究,特别是企业的实践表明,这样的理解是没有可靠根据的。从理论逻辑上说,如果我们要建立现代企业制度,那就必须符合现代企业制度的全部规则,包括其微观主体行为规则和整体规则。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整体规则,国有企业同非国有企业具有不同的行为目标和经营责任。所以,如果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来进行国有企业改革,那么,中国国有企业就只能改革为现代国有企业,而不可能是现代企业制度下的一般企业,除非将国有企业改变为非国有企业。也就是说,如果要保持企业的国家所有性质,就必然具有国有企业不同于一般企业的本质特性和经营责任。因为,如果国有企业可以改造得同非国有企业完全相同,那么,也就没有必要保持国有企业性质了。而从国有企业改革的实践看,无论在哪个国家,无论人们主观上怎样认识国有企业,在实际运行和管理中,国有企业总是被作为负有特殊经营责任的企业来对待和运用。

  例如,国有企业总是具有不同于一般企业的战略定位,不能任意实行“什么赚钱就生产什么”的经营和投资战略。国有企业不可能完全自主地改变国家赋予其必须实现的重要供应任务,不能任意放弃国家决定其从事的主营业务,特别是基础设施和基础产业的重要产品与服务。在特定情况下,甚至必须实行即使不赚钱甚至亏损也要生产的原则。

  再如,为了解决特殊的经济社会问题,特别是在国家发生严重危机时,国有企业总是被要求发挥特殊的功能,更大规模和更高深度地进入该经济领域。而当解决了特殊问题或克服了严重危机后,国有企业又往往被要求适时退出,避免过度存在而对市场经济有效运行产生负面影响。也就是说,国有企业的特殊功能往往在非常时期更能发挥作用,而在正常时期,其局限性往往反而表现得比较显著。这突出地体现了国有企业非同一般的性质和优缺点,也表明国有企业负有非同一般的经营责任。

  又如,国有企业的设立和经营方向必然最终由国家决定,其高层管理者由国家选任,由国家规定大体统一收入标准。并且,国家通常会对国有企业高管的行为进行特别监督(国家审计)和提出较高的道德标准。

  在各国的现实经济中,国有企业总是具有区别于一般企业的特殊性质和特征,承担着特殊的功能和社会责任,也实行着具有显著特点的管理制度,并具有特殊的企业文化。中国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关键之一就是必须探索建立符合中国国情的现代国有企业制度,或者也可以说,必须以建立现代国有企业制度的客观规律和原则,继续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实现国有企业根本性质的再塑造。

  作者为我国著名经济学家,中国社科院工业经济研究所所长、中国经营报社社长

    中国经营报微博:http://t.sina.com.cn/chinabusinessjourn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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