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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税改革应防税负转嫁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3月31日 04:06  深圳商报

  吴睿鸫

  “如果工作进展顺利,资源税改革方案年内将对外公布。当前尚未出现通货膨胀现象,是资源产品价格改革的大好时机。”3月27日,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所长贾康如此表述。

  据贾康透露,目前财政部正在对个体的征收税率做测算,现在,资源税改革只等按动启动按钮。

  自1984年财政部发布《资源税若干问题的规定》,开征资源税以来,一方面,过低的资源税税负,不仅使我国的不可再生资源浪费严重,助长了企业的无节制开采,更使少数企业以极低的成本获取高额垄断利润;与此同时,也不符合国际惯例。我国眼下的资源税负,与国外相比,有天壤之别,譬如,我国现行的原油从价税率为1.5%,远远低于10%的全球平均水平,不到美国、德国、法国的三十分之一。

  但是,如果资源税上调后,最终带来的是能源价格的普遍上涨,那么,资源税改革势必会让百姓利益受损,这不仅与国家调整资源税的初衷相悖,更不符合国家改革成果最终让百姓分享的美好愿景。

  就目前而言,围绕着资源税改革将是国家、企业和个人三方利益博弈的过程。就国家来讲,资源税改革将增加财政收入,必然会力挺这项变革;而作为企业,很可能会对这项公共政策抵制或反对;而作为群体最为庞大的公众,由于力量分散,缺乏利益输送渠道和代言人,他们很容易在利益博弈中处于下风,成为利益受损者。

  值得关注的是,在这场力量对比悬殊过大的利益博弈中,如何保证普通老百姓不成为税负转嫁的“替罪羊”,笔者觉得,政府必须秉承民生为本的理念,积极为公众利益代言,把天平倾向于广大消费者的一边。

  具体点讲,一方面,给资源类企业清费减负。尽管目前资源类企业税负不高,但依附于行业的各项收费,已成为企业的沉重包袱。以煤炭行业为例,除资源税外,还包括矿产资源补偿费、探矿权使用费、探矿权价款、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各部门还对煤炭企业征收铁路建设基金、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港口建设费,一些地方政府还征收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煤矿转产发展基金等。笔者建议,在资源税改革启动前,先要对资源类企业进行一次税费合并清理,让各种不合理的费,尽早扫地出门。

  与此同时,引入多元化竞争。政府除进一步优化石油、天然气、水等资源性产品价格的形成机制外,重要的是,要放宽市场准入门槛,增加多元化竞争主体,这不仅能体现市场经济的公平与正义,也能有效防止税负转嫁。

  此外,国家应鼓励企业技术创新,消化因税负增加带来的负担;加大资源产品价格的监控力度,避免企业强势地位掌控定价博弈,恣意转嫁资源税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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