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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财经大学公共政策研究中心主任 蒋洪
两会期间,我比较关注保密法的修订。什么是国家秘密?国家保密工作部门规定是就是。有疑惑想争辩怎么办?保密法规定由国家保密部门来裁定。这是现行保密法的最大问题,国家秘密漫无边际,保密部门集立法、执法和司法于一身。要申请信息公开吗?国家秘密这四个字就足以挡住你,真可谓“一夫当关,万夫莫开”。
按现行规定,绝大部分财政信息都属于国家秘密。难怪各地不提供信息,谁敢担当泄密的责任呢?更何况法律上国家秘密范围界定不清,给了一些地方和部门可以信手拈来拒绝提供信息的借口,连“三公消费”都可以纳入国家秘密,还有什么不能呢?不对保密法做根本的修改,政府信息公开不可能取得实质性进展。
我觉得应该给国家秘密设限。在国家秘密的范围上保密法修订稿中没有实质性的改变。有专家建议,不妨增加什么不是国家秘密、必须公开的条款。在国家秘密说不清的情况下我觉得这是个好主意。什么事项必须公开?《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已有四条明确规定。
另外,还要有给大家评理的地方。如果对国家秘密有异议,找谁评理?现有法律说找政府保密工作部门。可这密就是它定了,找了也白找。修订稿中仍是这样,等于没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说“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我要补充一条,政府有关部门有责任说明该事项定为国家秘密的理由,例如“三公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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