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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工资标准何以成了标准工资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2月22日 07:15  中华工商时报

  作者:■彭北异

  假如我们建立健全了企业职工工资的正常增长机制,明确规定职工工资每隔一年或几年增加几个百分点;假如我们将企业劳动报酬增长列入地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主要预期目标,定期对各级政府进行考核;假如我们能够明确规定什么情况下企业才能开出“最低工资”;假如将企业违法的处罚更重一些……那么,目前的这些情况是不是就可以有效避免了呢? 据《宁波日报》日前报道,宁波市最近组织开展了一次农民工工资支付专项检查,检查结果表明,虽然企业欠薪情况要比过去少了,但让人感到忧心的是,不少企业把最低工资当成了标准工资,普通职工尤其是一线职工工资偏低。

  所谓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的前提下,其所在单位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它是不包括加班工资、有关津贴及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的。国家之所以要求各地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规定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本来是为了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是为了让职工分享改革发展的成果,多增加一些收入的,万没想到政府的这一制度善意,被一些唯利是图的资本家“巧妙运用”:最低工资标准当做“标准工资”来执行!仅以宁波为例,该市为沿海经济发达地区,当地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为960元,然而据参加联合执法检查的有关人员透露:“查看一本本员工工资发放单,满目都是‘基本工资960元’,尤其是饭店的普通服务员、洗菜工,超市的收银员、理货员,物业公司的保安、维修工等,月收入有不少处于最低工资水平。”其实这不难理解,既然你《劳动法》规定企业最低工资标准不得低于工资保障线,那么换句话说只要企业开出的工资等于或高于最低工资保障线,就不算违法。资本家的本性就是唯利是图,能够节省的尽量节省,以最大限度地赚取利润,既然等于最低工资保障线算不上违法,他何必开出高于最低工资保障线的工资呢?既然《劳动法》有空子可钻,不钻白不钻,他为什么不钻?更何况,即使被查出开出的工资低于最低保障线,其处罚也不疼不痒不足以让人畏惧——轻者,被责令补足低于部分,并向员工支付低于工资总额部分200%的补偿;情节严重者,才会给予3万-5万元的罚款。而何谓轻何谓严重,也没有一个量化的标准,人为操作的因素很重,何况,又有多少能被查出呢?说到底,最低工资保障线之所以最后成了“标准工资”,不是因为别的,而是因为我们的政策法规本身存在漏洞,让投机者有空可钻。试想一下,如果我们的制度设计更严谨一些,将可能出现的问题事先都考虑周全,将可能出现的“空子”都事先一一堵上。

  例如,假如我们建立健全了企业职工工资的正常增长机制,明确规定职工工资每隔一年或几年增加几个百分点;假如我们将企业劳动报酬增长列入地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主要预期目标,定期对各级政府进行考核;假如我们能够明确规定什么情况下企业才能开出“最低工资”;假如将企业违法的处罚更重一些……那么,目前的这些情况是不是就可以有效避免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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