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路径导航栏
不支持Flash
跳转到正文内容

骗购经适房入罪值得期许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2月09日 15:13  大众网-齐鲁晚报

  作者:吴睿鸫

  国家有必要在新制定的住房保障法中,增设骗取经适房诈骗罪,祭出重典,对经适房骗购者坚决予以刑法问责。

  2月8日《武汉晚报》报道,在2009年度房价进一步高涨的形势下,住房保障法的起草引人关注。据了解,压缩房地产投机利润空间、提高骗购违法成本、保障经济适用房公平合理分配,成为起草中的住房保障法的重要内容。针对使用不正当手段骗购经济适用房的人,住房保障法起草者之一王玉国主张将其入罪,以提高这种行为的违法成本。

  最近一段时间,有关经适房的雷人新闻接连出现,从武汉经济适用房分配摇号中出现“六连号”,到重庆322套经济适用房五成出租,再到北京西三旗地区瑞旗家园限价房刚交房就有部分业主将房屋租了出去,这些事件无不显示出我国现行的经适房分配政策存在巨大“管涌”。

  原本是保障弱势群体住房权的经济适用房,由于购买后再出售能够带来巨额利润,驱使着许多不符合条件的人使用非正常手段来骗取。尽管骗购经适房以诈骗罪论处还存在争议,但笔者以为,将其入罪,不但能提高骗购者的违法成本,也是打击骗购行为的“杀手锏”。

  倘若用诈骗罪给骗购者定罪,不但能有效遏制骗购现象,更为重要的是,这种骗购行为符合现行刑法中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刑法第266条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骗购者往往以伪造收入证明等手段骗取经济适用房等政策性住房的购买权,骗购者通过欺骗行为,就取得几万到几十万、甚至上百万不等的非法收入。由此判断,骗购政策性住房完全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给骗购者定诈骗罪应该不存在法律障碍。

  其实,用严厉的法律来惩处骗购保障性住房者,早已不是什么新鲜事。譬如在我国的香港,任何人如果故意向房屋委员会虚报资料即属违法,一经定罪可判罚款20000港元及监禁6个月;在新加坡也有类似的严厉规定。

  常言道,乱世用重典,根治经适房乱象亦应如此。因此,国家有必要在新制定的住房保障法中增设骗取经适房诈骗罪,祭出重典,对经适房骗购者坚决予以刑法问责,以改变现有制度架构中“以罚代刑”的弊端。

转发此文至微博 我要评论

  更多精彩评论,更多传媒视点,更多传媒人风采,尽在新浪财经新评谈栏目,欢迎访问新浪财经新评谈栏目。


    新浪声明:此消息系转载自新浪合作媒体,新浪网登载此文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 手机看新闻 】 【 新浪财经吧 】

登录名: 密码: 快速注册新用户
Powered By Google
留言板电话:95105670

新浪简介About Sina广告服务联系我们招聘信息网站律师SINA English会员注册产品答疑┊Copyright © 1996-2010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