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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财经报: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定位须明确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2月02日 18:33  中国财经报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的出台对于集采机构而言可谓喜忧参半,最关键的问题在于——

  田冬梅

  本报讯 对于《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的姗姗而至,集中采购机构用进步一词来形容,这种进步体现在实施条例对集中采购机构的定位和执行方式方面都做出了较为详细的规定。然而,具体到某些条款,由于表述的不明确、不完备,可能会对政府采购的操作性和执行力上产生一定的制约作用。

  日前,在本报与安徽省政府采购中心联合举办的部分省市集采机构代表《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座谈会上,来自上海、内蒙古、江苏、山东、广西、福建、山西、黑龙江、秦皇岛等地区的集采机构相关负责人齐聚合肥,就征求意见稿中的相关条款进行探讨,并围绕集采机构的法律定位问题、权责制衡机制、集采机构的诉求途径以及征求意见稿中部分条款的可操作性等问题进行热议。

  “就集采机构的法律定位而言,征求意见稿相比于《政府采购法》是一种进步。但是,征求意见稿并没有将集采机构与中介代理机构的区别予以明确。”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主任梁戈敏认为,政府采购制度在实现财政资金效益最大化的同时,也应该要改善市场环境,充分降低信息成本和代理成本。然而从政府采购委托代理链来看,要实现这种目标,就必须要有一个权力的制约机制,而集采机构相比于中介代理机构而言,就能够实现对采购人权力的制约。他强调道,集采机构是一种政府执行体制,与采购人在实践中应该是一种具有强制性的法定代理关系,看似形式上的集中,本质上却是一种权力分散的体现。而中介代理机构是一种市场执行体制,具有很强的分散性和自主选择性,看似形式上的分散,实际上是采购人权力集中的体现。然而这种本质的区别在征求意见稿第17条中并没有进行详细、明晰的阐述。

  对此,秦皇岛市政府采购中心主任李大志表示赞同,他建议征求意见稿第17条应该对集中采购机构进行单独论述,只有对集采机构的性质定位予以明确,集采机构的权、责才能够实现对等与均衡。安徽省政府采购中心、内蒙古政府采购中心、江苏省政府采购中心相关负责人也对此表示认同,并强调从利于政府采购的有效执行角度出发,征求意见稿对集采机构的法律定位和功能定位一定要明确。

  同时,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主任孙昭伦认为,征求意见稿的出台是一种进步,其中对集采机构统一性的明确,为集采机构以后的发展预留了一定的空间,但是应该要做到两个“兼顾”:即要与上位法《政府采购法》以及与财政部第18号令、19号令、20号令和国务院35号文等相关规定更好地衔接,在技术层面上要兼顾,才更具有可操作性,具体操作上应该要体现2个明确:即集采机构在体制上要明确,政府采购各方当事的责、权、利要明确;2个强化:即强化财政预算的准确性,强化集采机构履行政策功能;同时还要兼顾2个规划:即政府采购的电子化与职业化。

  “从政府采购实际的操作过程来看,我们也希望实施条例尽快出台,无论从财政角度还是宏观经济的其他角度。”安徽省财政厅党组副书记、副厅长王林建则认为,随着财政支出规模的不断扩大,政府采购工作将更加繁重,同时,随着GPA谈判的深入,我国政府采购制度必将逐步与国际接轨,面临的考验也会越来越严峻,政府集中采购机构肩负的使命也越来越重。在此大背景下,征求意见稿的研究出台对于促进政府采购事业的发展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和作用。同时,从完善法律体系的角度来看,征求意见稿的出台对弥补政府采购法律的缺失很关键,可以通过法律促进政府采购制度的快速发展。

  此外,参与座谈会的各地区集采机构负责人均认为,征求意见稿对于集中采购机构职责定位、机构属性和设置模式上的进一步明确,必将更好地发挥集中采购机构在政府采购制度执行方面的示范和引领作用。与会代表还就征求意见稿部分条例的可操作性、部门集中采购机构的设置、供应商的质疑成本、增强政策功能的落实等问题进行了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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