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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文彪:官员财产不应只在一定范围内报告

  魏文彪

  继去年新疆阿勒泰试行官员财产申报以来,内地地方政府探索官员财产申报制度纷纷“破冰”,近日珠海市委六届七次全会审议有关意见,将逐步实行党政“一把手”家庭财产在一定范围内报告制度。

  官员财产申报制是反腐败的利器,包括珠海市在内部分地方政府探索官员财产申报制无疑是值得赞许的,但是珠海市的党政“一把手”家庭财产只在“一定范围内”报告却值得商榷。尽管由于报道不详,我们不确切知道“在一定范围内报告”的含义,但是其意显然是指官员的家庭财产情况只向有关部门报告,仅由有关方面与相关官员所掌握,而不向社会与公众公开。而这显然会在一定程度上削弱官员财产申报制在反腐败上原本可以发挥的效用。

  尽管实行官员财产申报制度,有关方面会要求官员如实申报其所拥有的财产,但是在实际执行过程中,难免会有部分官员隐匿部分财产不报,因为对于少数官员来说,全部报告其所拥有的财产,无异于是自我暴露。而有关方面也可能因为不全部掌握官员的财产情况,而导致部分官员隐匿财产不报行为得逞,使其得以避免可能存在的腐败行为被暴露,而这显然会影响实行官员财产申报制所能取得的成效。如果官员家庭财产情况须向公众报告,公众的监督就会让少数官员隐匿的财产现形,使其通过隐匿财产不报避免腐败被发现的图谋难以得逞,从而更加有利于促进财产申报制度所能取得的反腐实效。

  像珠海市实行的这种官员家庭财产只在“一定范围内”报告制度,实际上只是一种官员廉洁内部监督制度,相当于是政府及其官员在自己监督自己。而实践早已证明,对官员包括廉洁方面在内行为与表现只进行内部监督,仅由官员群体对自己进行自我监督,所能取得的监督实效是会极其有限的。而公众由于其利益与官员廉洁与否直接相关,因而具有强烈的反腐败激情,同时公众平素也能耳闻目睹官员廉洁方面的情况,所以政府官员的廉洁度要不断得到提升,需要不断强化来自公众的监督力度,包括官员财产申报在内的反腐败制度唯有充分发挥公众的监督作用才能取得更大的实效。

  此前部分地区试行官员财产申报制,但都存在要求申报的财产不全面或者只在内部报告等缺陷,从而影响效果。之所以会出现以上这些缺陷,很大程度上是因为这些地方财产申报均是由政府自行进行,难以避免申报不全面、报告范围不广等自我监督难免出现的缺陷。所以,财产申报制度要发挥效果,需要立法,通过立法明确官员财产申报的具体内容,并明确规定官员家庭财产情况须向社会与公众报告。唯其如此,财产申报制度才可发挥反腐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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