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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行贿切中我国法律软肋 治理跨国贿赂需多管齐下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1月07日 16:32  法制日报

  法制日报记者 周斌

  以“小灵通”业务起家的美国企业UT斯达康,在拓展中国市场时也很“灵通”———1月2日,媒体报道称,斯达康为获得利润丰厚的商业合同,在华行贿超过1100万美元,其中,700万美元以短期培训的名义用于邀请中国某国有通讯公司数百名员工出境旅游,并将花销作为培训费用入账;400多万美元用于支付中方政府人员在美国的培训费用,而培训内容与斯达康业务无关。2009年12月31日,美国司法部以斯达康违反《反海外贿赂法》,向其开具了一张300万美元的刑事和解罚单。

  消息传至国内,舆论沸腾,公众纷纷揣测受贿者姓甚名谁,以及我国相关部门将有何作为。有评论断言,案件发展将不了了之,佐证的案例包括去年七八月份美国不干胶巨头丹尼森公司承认行贿无锡某科研所工作人员一案和美国控制组件公司被披露行贿6家中国公司一案等,中方单位或沉默或以查无此事回应,至今相安无事。

  不论结局如何,斯达康案着实将我国民众的目光再次聚焦到了如何治理跨国贿赂这一问题之上。

  行贿者深谙我国法律

  近年来,中国反商业贿赂的成果举世瞩目,仅2008年全国查办案件就达17506起,其中不乏涉及跨国贿赂的案件。但赞扬之余,民众发现,例如“西门子案”、“丹尼森案”等一批在国外已被认定为在华行贿的案件,国内相关部门却没有顺势揪出“受贿者”,引发质疑声不断。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乔新生今日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判断说,因为“跨国”原因,两国对于贿赂犯罪认定不同,“斯达康案依然存在不了了之的可能”。

  “按照美国《反海外贿赂法》,斯达康已构成行贿犯罪,但在我国却可能并不违法。目前中国对商业贿赂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刑法,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经营者在账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个人回扣的,以行贿罪论处;而斯达康‘培训’数百名员工,费用是入账的,而且很有可能将‘培训’签入了合同中,不满足‘账外’、‘暗中’等违法要件,属于合法回扣,既然行贿不成立,受贿也就无从说起。同时,按照我国法律,政府人员出国培训费用必须纳入财政预算,接受人大监督管理,斯达康为中方政府人员培训买单,虽实现了利益输出,却能够有效规避法律监督。”乔新生说,可以看出,如今一些海外行贿手法深谙中国法律,在现有法制下进行打击的难度很大。

  清华大学教授任建明也持有类似观点,他认为,一些海外行贿案件在我国最终相安无事的根本原因在于,我国对贿赂犯罪的范围划定过于局限,“国际反腐败公约将贿赂范围定义为‘利益’、‘好处’,而我国法律则基本将此限定在财物上;虽然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商业贿赂中的财物包括财产性利益,如提供房屋装修、旅游费用等,但依然无法涵盖门类繁多的利益,赞助、款待等在我国是否定义为贿赂仍存在争议,导致一些国外认为构成贿赂犯罪的案件在我国可能并不触及法律”。

  修改法律是根本

  让乔新生担忧的是,斯达康案表明跨国公司贿赂犯罪呈现出了规模化和系列化:过去只邀请中方企业高管出境旅游消费,如今已惠及企业普通员工;不仅“培训”关联企业员工,而且还为政府人员海外培训买单,导致打击难度进一步增加。“但不予打击、无法打击将严重损害我国和我国企业在国际上的形象,影响公平的市场经济秩序等,我国有关部门必须积极应对。”

  他提议,尽快制定商业贿赂法和修订刑法,将商业贿赂和其他贿赂犯罪统一起来,从制度上堵塞漏洞;同时应尽快制定公务员法,立法明确禁止巧设名目组织政府人员出国培训、企事业单位买单的行为,“据我所知,一些政府人员出国访问,其费用都是由企业负责买单,部分企业为了解决报销财务凭证问题,公开或者暗示海外合作伙伴在海外支付各种费用,然后以产品价格折扣的方式予以回报,立法必须禁止这种特殊的腐败行为”。

  任建明则认为,根治的办法是在法律上扩大我国贿赂犯罪的范畴,与国际法律体系接轨。另外他着重指出,在其以往的调研过程中,发现个别地方政府因担心打击跨国贿赂可能影响到引进外资,而对该类犯罪行为采取“宽容”的态度,司法程序迟迟不予启动导致案件无疾而终,“长远来说,这无异于饮鸩止渴。”

  “目前而言,打击跨国贿赂最简便的方式是司法协助,既然国外已有处罚,那必然掌握了较为充分的证据,我国有关部门可以通过司法协助获得这些证据,继而展开调查,事半功倍。”他表示。

  专家开出灵丹妙药

  其实,关于打击跨国腐败的问题媒体已多有讨论,最终指向往往也是期盼立法予以突破。专家表示,立法固然最为重要,但无法一蹴而就,遏制跨国贿赂更需要多管齐下。

  中央党校教授林喆开出的一剂药方是在跨国交易中实行“三人”制度,即在没有第三人在场的情况下不得与交易对方见面洽谈。林喆告诉《法制日报》记者,她的这一灵感来自于和一名美国大法官的交谈,该法官自称可能不是个优秀的法官,但一定是个廉洁的法官,因为其从业几十年,从未在没有第三人的情况下单独与当事人见面。

  “如果能够在国内企业中强制设立‘三人’制度,授予第三人监督的权力,同时明确在一定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将极大地增加贿赂的成本和风险,促使贿赂行为三思而行;同时,在第三人监督下,企业员工出境洽谈业务必须详细写明工作行程,由专人审批后归档,回国后作书面汇报并进行公示。”林喆自信,“三人”制度能有效减少商业贿赂的发生。

  乔新生则强烈建议,对我国国有企业进行一次全面审计,通过审核每一个合同文本,查找贿赂的蛛丝马迹。“美国在打击海外贿赂方面,采用的就是一种全面审计制度,我国完全可以把此当作舶来品加以运用———只要发现异常合同,就要追根溯源。如果发现培训服务合同与企业商业合同有关联,就应当以商业贿赂的嫌疑进行调查;如果发现企业无端支付巨额款项,就应当查清是否属于政治捐款。最后通过互联网公布审计事项,接受公众监督。”他表示,进行实质性审计将对商业贿赂、跨国贿赂产生极大的震慑作用,也能及时发现违法犯罪行为。

  法制日报北京1月6日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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